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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如下: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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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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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什么规定?减免的范围是什么?
- A: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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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政策是怎样的
- A:一、定义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法规 1. 《中华*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2. 《中华*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 5. 《*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三、征税范围 (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这里包括四层含义: 1.转让的土地归*所有。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不得自行转让,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征用以后变为*所有才能进行转让,所以集体土地的自行转让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目前违法将集体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在有关部门处理、补办土地征用或出让手续变为*所有之后,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征税; 3.产权发生转移征税,没有转移如房地产出租不征税; 4.不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产权一并转让,均应征税。 (二)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行为征税。对于转让但是未取得收入的行为,如赠与、继承等不予征税。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具体情况如下: 1. *方式,又分为土地开发后转让、房屋转让、存量房地产转让等形式,征税。 2. 房地产的继承、赠与、出租、抵押、重新评估和房地产的代建行为,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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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 A:“土地出让金”是*依法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对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和地方*用于经济、社会公共事业建设的有效财政*之一。随着城市化、工业化不断推进,耕地面积减少,土地总量锐减与工业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中央也根据以上突出矛盾,站在全局的高度适时地*相应政策予以调整,如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对经营性用地改协议出让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形式,修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为《基本农田保*》以及最近*的,对工业性建设用地出让也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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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有什么规定?
- A: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具体请到国税总局网站搜索法规条文,还有各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不尽相同,再到本省地税局网站搜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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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政策谁了解?
- A:1、目前我国没有法律规定人均最低的住房面积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一般为统计局统计的经济指标。 2、人均住宅建筑面积(新增指标)是指按居住人口计算的平均每人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截至2009年底,中国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指的是自己的房子的实际使用面积,指的是自己家住房套内面积,而建筑面积指的是自己家房产证上的标注面积,内含公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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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了解土地征用新政策?
- A: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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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政策谁了解
- A:房产抵押政策: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的性质要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的房龄最好不要超过15年,另外就是你的房屋是不是还处于抵押,处于抵押还款期的房屋也是不可以再次进行抵押贷款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审批时间一般最快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慢的话半年也是有可能的! 住房抵押货款就是用房产用作抵押的物口而向银行进行贷款,一般只要有偿还能力都是可以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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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房贷政策谁了解?
- A:房房产税费是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很多房屋拥有者需要缴纳的一种费用。房产税的缴纳是有产权所有者履行的,房产税具体指的是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3%、个人所得税1%以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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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政策谁了解?
- A:2015最新房屋拆迁补偿内容: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希望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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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买房政策谁了解?
- A:你好 江苏省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最新对外发布的《市*印发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规定:2015年5月1日起,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公积金贷款二套房首付最低2成 2015年9月1日起,二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不认房只认贷,只要首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都可以再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3。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的通知(苏建金管[2014]558号),为减轻贷款职工负担,从2014年10月28日起,无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担保费的收取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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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拆迁政策谁了解?
- A: 一、充分认识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地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了*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一些地区仍存在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突击拆迁、野蛮拆迁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体性上访事件。省委、省*对此高度重视,反复强调要严格依法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坚决纠正侵害*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征地法律法规,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报批前,要认真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报批后,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及时做好征地**公开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于*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众意见较大、矛盾较多的,不得强行实施征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严禁违背农*愿,在征地批准前强制拆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必须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足额缴纳补偿费用。 三、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拆迁政策法规,切实规范拆迁管理和实施行为,严禁下放拆迁管理权限。落实拆迁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合理控制拆迁规模。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规划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众的意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必须依法履行程序。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未经风险评估、应听证而未听证、*众意见较大的,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全面执行“拆迁六项制度”,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思想工作“四个到位。拆迁补偿安置中,要充分尊重被拆迁入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切实解决被拆迁*众的实际困难。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慎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拆迁维稳责任,并报上级*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入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工作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不完备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拆迁手段*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联武拆迁”和“突击拆迁”等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入的法律责任。因*力征地拆迁,造*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强制征地于拆迁引发恶*件、大规模*体性上访事件的,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民*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政领导的责任。 五、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征地拆迁前要认真做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不稳定因素、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凡是可能引发恶*件或*体*件的征地拆迁一律停止或暂缓实施。不断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严格落实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各级*和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深入问题较多的地方接访、下访,主动倾听*众诉求,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压制*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强对当地信访形势特别是涉及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尤其要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市、县**要进一步强化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要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贵,明确*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体*件的,市、县*攻府主要负责人要及时赶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省*报告重要情况。 各市、县**要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清理和整改工作。各市**要在7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省*,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国土*厅。省*将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恃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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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拆迁政策谁了解?
- A:最新政策: 一、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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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拆迁政策谁了解?
- A: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根据其区位、用途、结构型式、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因素,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办法由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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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政策谁了解?
- A:农村危房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 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 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的农户。 3. 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的农户。 4. 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二)补助对象住房情况 1. 凡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其居住的房屋,必须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不是C、D级危房的,不能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 确定无房户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必须是经济上最困难的农户,即属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或其他贫困户,且没有自己的住房、长期借住村集体房屋或私房。五保户、低保户、因灾倒房户且属于贫困农户的,必须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必须经县扶贫办认定。 (三)各地在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过程中,应优先将自筹资金能力特别弱的贫困农户确定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在*帮助下改造建成最基本的安全住房。 二、补助对象申请条件 (一)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 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 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确定为补助对象: 1. 在本村另有安全住房的; 2. 住房拥挤,需要分户的; 3. 在外地(县城、集镇)已有永久性居住房屋的; 4. 不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的 三、补助标准 按东、中、西部每户补助6500元、7500元、9000元的标准;同时按人均1200元补助标准,支持建设危房改造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 四、补助对象确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 1. 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 户口簿、居民*等*; 3. 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二)村民*评议及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入户调查时,至少应有2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众参加。村干部和调查人应分别在表上签字盖章。 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取消补助对象资格。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 (三)乡(镇)**审核及公示。乡(镇)**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危房改造申报对象进门入户实地调查。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严格进行复查、核实。 乡(镇)复查、核实完毕后,应将符合条件的拟补助对象*、改造方式等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要活动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众有异议的,乡(镇)**应及时组织复核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相关*退回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及公示。 1.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各乡(镇)情况,将汇总情况登记造册,会同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者扶贫部门审查申请人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申请人组织重点复核及现场抽查。 2. 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和乡镇建设管理员深入农户家中,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标准,对房屋危险程度进行调查和评定,填写《湖南省农村危房鉴定表》。申请人居住的房屋不属于C、D级危房的,不予上报审批。 3.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改造方式、补助资金进行审批,并在地方电视台或*网站上将审批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不予批准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农户应与县级*签订农村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协议拨付款项。 (六)对经批准确定为补助对象、因指标有限未列入当年危房改造计划的,可转入下一年度优先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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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拆迁政策谁了解?
- A: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一般来讲房屋的补偿是按不低于房屋市场价格来补偿。比如您房屋所在地句容市华阳镇房价是每平米2000元,那么房屋的补偿平米价格则应在2000元左右或者说每平米不能低于2000元。具体的是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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