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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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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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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服务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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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与订金的区别谁知道

漫天纷飞的雪

浏览89次 2025-01-26 00:37

预付款与订金的区别谁知道?
全部回答(2)
  • bhnyjuyhy
     关于定金,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若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今年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杨景忠
    安徽富邦装饰为您解答 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担保方式,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二、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是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三、定金除了担保作用外,还具有证明合同的作用,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是否有定金交付即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而预付款不具有合同成立的证明力;四、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五、定金一般为一次**付,而预付款可分期支付

相关问题

    • 预付款定金订金的区别在哪里?

    • A:“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今年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预付款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 A:“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有些个人和企业利用人们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订立合同时,故意设下陷阱,将定金写成“订金”,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避免损失,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留点神,看准了。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今年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 A: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面的认定区别是非常大的,虽然定金和订金都是说某个商家提前收的这么一个预约款,但是因为定金是法律认定的,是“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订金与定金 区别

    • A:这两种情况一般都会出现在买房或者预定一项服务上面的吧,很多消费者都不清楚定金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概念来的;因为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订金和预付款有没有区别?

    • A:房产税   定金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务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合同后,订金应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
    • 定金与订金区别是什么

    • A: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哦~
    • 租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 A:【押金和保证金的区别】   所谓定金,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合同法》第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交定金,一定要想清楚是否一定要租这套房子,交完定金以后后悔了,那定金一般是要不回来的。交定金的时候应该约定好房租,约定好什么时候签租房合同,并根据自己的要求跟房东有一个初步的书面约定,不要仅仅口头上说“你给我保留房子,我交给你多少定金“,你有可能后悔,房东也可能后悔。如果是你后悔了,定金一般都要不回来;如果是房东不想租了,就要赔双倍定金。这种情况下,很多同学不好意思说,对很多事情都抱着侥幸心理,往往受骗都是利用这种心里,最后吃亏就是自己,其实没关系,说话语气适当也是可以接受的。真正的**觉得你防备心这么强,不好骗就会放弃。   “付×押×”是租赁市场中对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的俗称,比如付三押一,即指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押金数额为一个月的租金。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则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支付租金,作为承租人主要的义务,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责任常见的形式为:每逾期一日加收一定比例滞纳金,且如果超过一定的合理期限(比如30   天),出租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既有利于保护出租人的租金收益,又能给承租人合理的宽限期。   押金在法律上称为“租赁保证金”,主要用于抵冲承租人应当承担但未缴付的费用。押金应支付多少,应当按照租期长短、装修程度、家俱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来确定。对于出租人而言,押金数额越高,保障性能越强。但许多人会把押金误解成定金,严格来讲,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只有在合同中有特别约*,押金才具有定金的担保作用。
    • 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 A: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 买房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 A:如果是实体还不存在,就是说楼还没建成,你也确认要了,你的”定金”是定上名额,如果实体出现后(就是说房子建成后)和之前开发商承诺的有出入,”定金”是要又倍返还给你的;如果和之前承诺的没有出入,但你却不想要了,则”定金”就成为房款的一部分.你是无权要求其返还的.而”订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你一定要看清楚哦.
    • 请教下订金与定金有何区别?

    • A: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      伊利:大危机后大增长   看比分*用点点通   我爱UC有奖征文   驾车感觉尽在头*D 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 A:我可以向你担保,那么这种所谓的担保的形式是怎么称呼的呢,那就是定金的了,是由你对商家的一个担保款来的,但是订金就不一样的了;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 A:  首先订金和定金都是说要事先给一定的款项的呢,但是我们必须知道这两者的区别在法律的程度上面还是蛮大的呢;因为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定金跟订金的区别

    • A:确实,定金跟订金是有不一样的哦,不能因为读音一样,感觉相似就被蒙骗啦!!在很多领域都是不同的~~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2.法律概念区分定金与订金  定金“是规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法律语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两者的法律效力也是完全不同的;如果买方交付的是”定金“,那么买方违约则定金将卖方没收,卖方违约则必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那么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  根据法律的规定,开发商必须持有《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才能卖楼花,而且不管是预售商品房还是正式的商品房*,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比如:开发商收取了2万元钱后,并没有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两者之间的房屋*关系并没有形成。而《担保法》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条款又只能是主合同的从合同,那么在房屋*合同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客户向开发商交的2万元钱就可能是“定金”,也就不存在开发商可以“没收”这2万元的问题。那么客户交付的只可能是“订金”,而“订金\”是应当退还的。但是,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3.房屋认购书中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1)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订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合同之前向买受方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方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此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与出卖人详细约定“订金”的性质,否则到时想要主张“定金”的权利的话,将不会被*法院支持。  2)、在“房屋认购书”中约定的为“定金”: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也就是说,买房人签订认购书、正式签订《商品房*合同》前,如果因为买受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合同”的,出卖人可以不退还定金。但是,如果因为*双方的原因,比如合同不能协商一致,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购房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买房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 A: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而订金只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在购房者签订《预购临时协议》时,真正的预购房屋正式合同一主合同是否能够成立,还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这与定金合同有着重大差别。因此,预购订金不是定金,定金罚则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与定金的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适用这样的罚则,只会存在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 订金与定金的具体区别  “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概念:它既是履约的保证,又是一种支付,同时还是一种赔偿,即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们返还定金。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定金的灵敏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则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开发商如果违约是否双倍返还的问题上并不明确。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 订金与定金哪个能退?

    • A:定金定金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定金既是履约的保证,同时还是一种赔偿。   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表明合同双方有意并要真诚履行签订的合同。   如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如果卖方违约,就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的20%。   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其业主或赔偿仅仅是单方的,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   如果开发商违约,只要退还订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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