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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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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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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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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赶风筝

浏览31次 2025-01-23 23:2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全部回答(1)
  • 书写人生
    ①   建筑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②   道路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类道路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③   管线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管线工程(包括地下埋设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及其他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   距离及交叉点的处理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管线管理要充分考虑不*质和类型管线各自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管线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行道树和地下各类建设工程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对上述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确认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对临时建设(指限期拆除、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或道路工程管线设施等),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在临时用地上禁止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7)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8)关于竣工验收和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包括总平面、空间布局、建筑单体设计和室外工程,以及各项批准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档案*。   (9)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网易博客学习*更加丰富   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①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②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如不符,应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   ③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网易博客学习*更加丰富   ④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⑤竣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不符,应视情况提出补救和改正措施等。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立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城市*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就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督促城市**加以改进或完善。城市**有责任就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社会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听取意见、检举和控告,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相关问题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年限是多久?

    • A:对此问题,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行政管理法,主要规范的是出卖人的开发经营行为,反映的是出卖人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从司法权与行*的关系出发,*法院在认定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的效力时,对出卖人的法定资格应只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即对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可认定合同有效。至于从实质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具备全部销售(预售)条件则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当事人对销售(预售)许可证持有异议的,可通过行政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应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该观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也就是说,该观点认为:即使房地产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只要其持有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依然有效。 此类案件的处理 理论上的探讨可以逾越法律某一个具体规范的制约,但司法实践必须以现有法律为准绳。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规划许可证过期的案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规划许可证虽然过期,但预售房许可证已经取得尚未过期的,不影响房屋*合同的有效性。在预售房许可证未过期的前提下,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合同的效力,按有效处理; 2、由于规划许可证过期,引发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预售房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的,*房屋合同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
    • 城市建设用地坡度如何规划?

    • A:城市建设用地坡度需要首先调查基地内部和周边的地下排水管线和周边道路、周边建筑物的标高。 排水分两种:1、一种是通过地下管线,2、一种是自然排水。通过地下管线根据基地周边的排水管线情况,确定排水的最不利点,要保证这一点的排水管的最小覆土,通过这些初步确定室外地坪的最低标高。自然排水一般主要是小区内道路排水,首先道路的标高点设计要满足道路规范的最大和最小纵坡的要求,保证基地内道路的排水通过自流可以流出。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室外地坪要根据周边的道路标高情况最终确定,当然如果邻近有其它建筑物,是不能相差太大的。同时对于地势变化较大的地区,还要注意标高对间距的影响。通过分析,根据汇水面积和汇水点,确定管线的管径、雨水篦子的位置。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哪些条款呢

    • A: 五证是指房地产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五证”。其中前三个证由市住建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具备“五证一书”,并在预售或销售现场公示: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怎么写?

    • A:这个很简单,可以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或者说明表明哪些内容主要写:为什么要申请的!有什么用途,已经有谁批准了地址在那里,向谁申请用地,原来土地的性质!至少包括申请人、位置、用地面积、土地性质、拟建建筑及规模。
    • 什么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的区别是什么

    • A:规划总用地面积是你所征得的土地面积,但是净面积是指你开发商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你买一块地,但由于市政或其他原因,需要占用你一些土地,如市政道路,即常说的要扣路幅,还有如在土地边有高压线,*规定就需退出多少米才能建房的.所以你土地证面积并不一定是你的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面积减去你不能用的面积后就是你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怎么解读?

    • A:有以下术语:            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 指市(县、镇)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指城市(镇)内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统称。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单位为万人。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urban   development   land   area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该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与广场用地等单项用地面积除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还有以下一般规定: 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 请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户是被允许的吗?

    • A: 第一是《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证明开发商已合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证明该房屋的规划已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 第三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表明被允许在该土地上进行该项目的开发建设; 第四就是《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允许该项目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 第五就是《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允许期房预售和现房销售。
    • 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想了解一下

    • A: 第一,坚持土地承包经营制不动摇,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家庭经营是世界各国农业经营的最基本形式。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赋予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农业家庭经营的制度基础;同时,我国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严格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今后,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要从合同管理向登记管理转变,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专业化属地化规范化的城乡土地统一登记管理体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或者实行无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   第二,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规范农地流转,保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结合农村劳动力流转和农村人口转移进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和适度集中,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农户和龙头企业自愿签订产品合约和要素合约,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发展龙头企业受让农户承包地、雇佣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在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强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三,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养活的人口数量大,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口数量还会继续缓慢增长,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土地政策极其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耕地保护制度。对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通过缴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以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粮、棉、油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基地等在内的耕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延续下的农村集体土地*统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显现。推进新农村建设,就必须改革这种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当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护、城镇建设、工业发展、公益事业、农民权益、*利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只能渐进推进。近期,应重点修改完善征地补偿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和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办法,切实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中长期看,理顺农地转用中的经济关系,实现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补偿,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市场化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将土地征收严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发展农用地内部流转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的同时,适度开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经营性农地转用市场,形成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补偿提供客观的市场参照,从而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区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农地转用制度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公正补偿机制。   第五,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带乡的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我国以*和集体二元土地所有制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的身份相挂钩,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路径形成了城乡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上的双轨制和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包括乡镇企业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等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流转长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滞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双向流动和城乡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有加快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开通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才能吸引城镇企业和居民投资农村、实现以城带乡式发展。今后,从统筹城乡土地政策、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要求出发,在制定和颁布《物权法》,明确界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基础上,应进一步细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对于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创设集体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其与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效力地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对于农村公益性用地和农民无偿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国有划拨土地设立集体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交易许可管制下对其进行市场准入管理。   第六,调整土地收益的取得、分配和使用格局,建立和完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土地收益分配体系。在我国现行土地价、税、费体系下,*土地收益在农地转用和土地供应环节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环节取得的少,以土地出让价款和费的形式取得的多、以税收形式取得的少;在分配上,绝大部分土地收益集中在市、县级财政,中央、省和*两头得到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区的多、投向农村地区的少,投向经济建设的多、投向社会事业的少。这种格局加剧了城乡发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同时也驱使地方*盲目扩张建设用地。新农村建设,要对这种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加大力度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制定和完善全国性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以及使用、转移和监督管理办法,保障对占用耕地的有效补偿;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完善有关15%的土地出让金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规定,支持农业土地整理开发;设立土地保有环节的不动产税种,全面完善不动产税制,支持*基层公共财政;建立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土地收购储备和风险备用金等的具体标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开展农用地整理,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农用地整理是精细化、集约化、节约化利用土地*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许多*和地区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国土整治、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方式。实践证明,农用地整理通过对沟、渠、坎、田块等进行工程治理,对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各类废弃地、闲散地进行复垦,一般能够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积;通过规整农田灌溉渠系,发展节水灌溉农业,改良土壤,能够提高土、水、肥的综合利用效率;通过平田整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能够促进土地集中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为提高农业机械化装备水平和农业集约化程度创造条件;通过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农业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应用创造条件;通过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够有效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农用地整理,无疑将是未来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区指导、依法规范、公众参与的原则,以*公共投资为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重点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农用地整理,不断改善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进村庄治理。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建设用地总体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东、中部地区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区在150-400平方米,山区和牧区更高。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外流和迁移,一些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随之废弃或闲置,出现了“空心村”等现象,而与此同时,大多数生活在农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总之,我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开发利用潜力巨大,农民*众对建设用地整理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尊重并引导农民积极参与,结合撤乡并镇、迁村并点、撤村建居、旧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公益事业建设等的实施,因地制宜地开展土地置换、土地权属重划、土地规整以及废弃闲置地的开发利用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以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为纽带,优化建设布局,促进人口适度集中,提高基础设施完备度,发展公共公益事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第九,强化对城乡土地用途的统一管制,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土地政策有效实施的基础。我国土地利用中的各类用地矛盾需要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来统筹协调,土地政策只有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并保证规划得到有效实施才能落到实处。在逐步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统一城乡土地登记、统一城乡财产税制、统一城乡人口户籍登记的情况下,城乡土地由分割管理向统一管理转变,最为关键的是要完善城乡一体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实行城乡土地用途的统一管理。这就要求在编制和完善区域性国土开发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加强宏观和中观层次的空间规划管理的同时,要特别重视编制和完善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加强微观层次的空间规划管理,使各类空间规划在编制、修改、审批、执行等环节更加紧密地衔接起来。同时要加强公共参与,积极吸收农民*众参与规划的编制、修改、执行和监督等过程,在农村树立按照规划用地管地和依法用地管地的新观念。   第十
    • 哪位清楚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A: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部统一规定。
    •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什么

    • A:4   城市规划编制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冬天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馐*车间及其附属设计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计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高速和综合平衡。
    • 什么是建设用地

    • A:*为保护耕地,对建设用地采取的控制手段。即:每年度各地方建设用地面积设置最高限度,不得突破。 例:A省2010年用地指标2000亩,即A省全省新增建设用地不得突破2000亩。确因发展需要,用地不够的,需与外省调剂,报省*或国务院批准。
    • 什么是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和总用地面积的区别是什么的啊

    • A: 规划总用地面积是你所征得的土地面积,但是净面积是指你开发商可以用于建设的土地面积.你买一块地,但由于市政或其他原因,需要占用你一些土地,如市政道路,即常说的要扣路幅,还有如在土地边有高压线,*规定就需退出多少米才能建房的.所以你土地证面积并不一定是你的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面积减去你不能用的面积后就是你的规划建设净用地面积
    • 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都有什么内容?

    • A:①   建筑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项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规模、标高、高度、体量、体型、朝向、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色彩和风格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②   道路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各类道路走向、坐标和标高、道路宽度、道路等级、交叉口设计、横断面设计、道路附属设施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   ③   管线管理,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对管线工程(包括地下埋设和地上架设的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热力及其他管线)的性质、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埋置深度、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与垂直   距离及交叉点的处理等进行审查和规划控制,管线管理要充分考虑不*质和类型管线各自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及管线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行道树和地下各类建设工程的关系,进行综合协调。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建设单位可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确认施工图设计符合规划要求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关于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对临时建设(指限期拆除、结构简易的临时性建、构筑物或道路工程管线设施等),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在临时用地上禁止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7)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沙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8)关于竣工验收和城市建设竣工档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包括总平面、空间布局、建筑单体设计和室外工程,以及各项批准的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等。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档案*。   (9)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网易博客学习*更加丰富   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①验证有关土地使用和建设申请的申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弄虚作假。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及时退回;   ②复验有关用地坐标、面积等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是否相符。如不符,应责令改正或重新补办手续;   ③对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放线的建设工程,履行验线手续。若其坐标、标高、平面布局形式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不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网易博客学习*更加丰富   ④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建设活动(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⑤竣工验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建设工程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不符,应视情况提出补救和改正措施等。   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各级**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立法机关的监督检查。城市*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就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实施管理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督促城市**加以改进或完善。城市**有责任就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社会监督。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将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和随意侵犯其基本权利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办法,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并及时对检举和控告涉及的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听取意见、检举和控告,对有关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作用是什么?

    • A:城乡规划管理基本法律制度是“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在乡镇和村建设的,使用*建设规划许可证。你在网上查询一下《中华*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讲的很清楚。你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属于哪一种,因表达不清不好判断,但不论是什么,即使你啥证都没有,拆迁的话也必须补偿。哪怕你家的房子是违章建筑,只要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为依法阻止,造成事实后拆迁也必须赔偿,这是法理中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效期限几年

    • A:理论上的探讨可以逾越法律某一个具体规范的制约,但司法实践必须以现有法律为准绳。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规划许可证过期的案件,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规划许可证虽然过期,但预售房许可证已经取得尚未过期的,不影响房屋*合同的有效性。在预售房许可证未过期的前提下,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合同的效力,按有效处理; 2、由于规划许可证过期,引发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预售房许可证的行政诉讼的,*房屋合同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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