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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成立时间
中国北京
成立地点
家装服务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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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W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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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国家不允许了吗

步步沦陷

浏览64次 2025-01-06 19:04

集资建房国家不允许了吗?
全部回答(1)
  • 傻了吧唧
    不是的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如果要对外*,也必须取得预售、现售或外销的相关*。   您在购买集资房时注意查看是否是合法产权的集资房。购买这类房屋时,一定要防止其中任何一方以其部分产权冒充全部产权来卖。因此,居民购房签订合同必须谨慎,要注意以下房屋是不能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房屋;经法院或房管局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权属不清的或有争议的房屋;经市拆迁办公告拆迁的房屋;违章建筑或规定作临时使用的房屋;*代管的房屋;已用于抵押货款的房屋。购买二手集资房,您可以主要查看其房产证,全产权并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也可以考虑购买。

相关问题

    • 国家集资建房政策都有哪些?

    • A: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个人集资建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总体政策上来看还是支持的:   政策支持:   1991年12月31日,由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颁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六条:“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问题。住房投资和建设体制的改革,就是把现行由*、企业统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各地*应大力支持单位或个人的集资、合作建房,特别是结合“解危”、“解困”进行的集资、合作建房。计划、金融、财政、税收、城建、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支持,通过减免税费等扶持政策,努力降低建房造价。……”   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二十六条:“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以上从政策上阐述了*对个人集资建房的态度是鼓励与支持的。   法律支持:   依据是《中国*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共和国建筑法》。这两个法律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是直接适用各种建筑物的统筹规划、立项许可、施工审批等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没有任何禁止个人可以建房的规定。   行政法规支持:   依据是国务院颁发的《中华*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该条例的第二条非常明确规定了“中华*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也就是说,以上法律从理论上支持了个人集资建房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请问国家规定现在不能搞集资建房吗?

    • A:不是的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用于解决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住房问题,一般不得作为商品房*。如果要对外*,也必须取得预售、现售或外销的相关*。   您在购买集资房时注意查看是否是合法产权的集资房。购买这类房屋时,一定要防止其中任何一方以其部分产权冒充全部产权来卖。因此,居民购房签订合同必须谨慎,要注意以下房屋是不能购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房屋;经法院或房管局裁定限制产权转移的房屋;权属不清的或有争议的房屋;经市拆迁办公告拆迁的房屋;违章建筑或规定作临时使用的房屋;*代管的房屋;已用于抵押货款的房屋。购买二手集资房,您可以主要查看其房产证,全产权并取得房产证的集资房也可以考虑购买。
    • 如何集资建房?

    • A: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对于职工集资所建房屋,在未将房屋分配给职工之前,单位系合法的权利人。在将集资房屋分配给职工后,单位对于集资所建房屋的物权即已丧失。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职工的行为,既是对自己物权的行使,又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不完全根据职工的意志。因此,在分配房屋的决定权上,单位与职工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因而,单位集资建房既非福利分房,也非一般性的*房屋,更不是商品房*。当然,由于单位集资建房只面向企业内部职工,因此更不是保障房。
    • 什么是集资建房,为什么允许大学集资建房?求解?

    • A: .集资建房一般是指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县**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购买条件,房屋产权清晰,均可以购买,风险较小。 3.在2004年以前,集资建房管理上较混乱,各地均出现了以集资建房名义的乱开发行为,2004年以后,集资建房已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管理,审核严格,没有什么风险。 4.因集资建房大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并有一定的建设标准和优惠政策,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所以和 商品房相比,没有土地使用权,购买和上市*受一定限制,但价格较低。 5.目前,也出现了完全以个人名义进行的“集资建房”行为,和上述情况有本质差别,目前也无法可依,风险难断,没有成功的先例
    • 什么是集资建房?

    • A:也就是说,个人按*优惠后的房屋建设成本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 集资建房违法吗

    • A:1、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2、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3、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4、集资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资金将及部分向内部职工筹集的资金建成的房产,建成后以较低的价格转让给内部职工。集资房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并且集资房的产权以整体产权的形式属于企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的仅是房产的使用权,对房产没有完全产权,故集资房没有*的房产登记凭证。
    • 民间集资建房合法吗?

    • A:1、集资要到税务部门去申请,当同意了,你们才可以去集资,如果没同意那就是非法集资,所集的资金有权利没收。原因很简单,如果大家都去集资了,那*的银行贷款的钱都贷给谁去? 2、集资所盖的房子必须要先*给集资人,当集资的*体都选择完成后,才能进行*。简单解释下,就是说因为盖房子的利润比较大,如果产生集资了,那么出现的高额资产会被一些人所占有,*也是为了保护*众的利益,就是说不产生剥削,虽然他们给了你东西,但是给你的东西远远的少于了你产生的劳动力的价值,也就是说集资的号召者赚取了大额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他们靠剥削了大家的剩余价值而发财了,就是所说的资产阶级的剥削。
    • 集资建房文件有哪些?

    • A:单位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通知规定距离城区较远*工矿企业住房困难户较企业符合土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前提经市、县民*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象必须限定本单位符合市、县民*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集资房改变住房建设由家单位统包制度实行*、单位、单位职工三面共同承担通筹集资金建造房屋职工按房价全额或部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面给予部减免集资所建住房权属按资比例确定按房价全额资拥全部产权部资拥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通知     由     华民共建设部     华民共家发展改革委员     华民共监察部     华民共财政部     华民共土*部     民银行     家税务总局     联合颁发
    • 现在集资建房合理吗?

    • A:合理      但是有相关规定的 集资房的建设是需要报建的,且由一家到两家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当地*批准,在一系列的专业 设计公司设计、规划之下而进行的,集资房的开发是在同一片区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进行。据业内人士的不完全统计,集资房90%的业主用于自住,投资出租等其他用途占约10%。按照房价的承受力分析,集资房最适用于消费金字塔最底层的工薪阶层,一般月收入为2000元左右的人购买集资房的人较多。漂泊不定的工作环境,不稳定的经济收入,使他们拥有了强烈的安家冲动,于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经济范围内,在关外拥有一个自我的天空,每日享受关外清新的空气,轻松购房,的确是一桩美事。从某种意义上讲,购买集资房或许是把有限资金发挥效用的最佳渠道。购房者也必须注意到,目前房地产市场对集资房的总体看法是合理不合法。所谓合理就是存在的合理性,集资房的存在,是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中间产物,是不可争辩的事实。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说它不合法,是因为把集资房与商品房相比,集资房没有像商品房所拥有的房产证。但是,房产证是商品房所特有的东西,集资房与商品房毕竟不是同一种产品。集资房是以集体名义的房产,单个户主没有房产证也在情理之中。买房毕竟是件大事,为了谨慎起见,在集资房的购买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别买违章建筑集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那就意味着自己花钱买下的房子本身就是违法的,没有法律保障,所住的房子会有随时被拆掉的风险。 2.为了避免不应有的损失,看市政规划,向开发商询问是否办了报建手续。有无建筑规划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建筑一定会在红线内建房,而符合市政规划的集资房用地还是获得*保护的。 3.要找专业开发商了解集资房开发商的的背景十分重要,这是让自己的各方面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的重要关键。
    • 集资建房风险有哪些?

    • A:一、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二、*集资房存在以下风险: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
    • 私人集资建房是否允许?

    • A:其实你对集资建房的概念就有所误解。集资建房分两种: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二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这两种都没有被法律禁止(只有单位建房中部分条款被禁止,且审查严格),只是大家心照不宣,没人会去碰钉子而已。我先来分析一下这两种方式。 一是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方式。单位提供国有划拨土地,由单位和职工共同集资缴纳建房款,再委托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由于建造过程中可以减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要缴纳的配套税费及利润,所以*也一直把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纳入福利分房这种制度体制中。也就是说,如果你承租了公房且有资格购买房改房,你就没有权利再集资建房,反之亦然。由于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问题。故建设部发文,自2006年08月14日起,停止审批*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但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的集资建房政策没有取消,但审查已严格控制。   另一种就是个人集资建房方式。即由居住在同一城镇区域的在不同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牵头组织成一个社会团体(城镇住宅合作社),再由职工集资建造房取得住宅,比如说安居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方式也一直是*鼓励与支持,但由于缺乏法律与行政法规的立法,且与地方*通过利用国有土地经营城市和创造财富的执政理念*,因此,目前几乎所有地方*都对此持消极态度。目前*实际上已经否决了该方式,而取代的是廉租制度、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限制商品房政策。   目前市场上炒的非常火热的个人集资建房,就是许多想改善自己居住环境但由资金不足的人组成一个*体,通过个人集资去购房国有土地再委托开发商建造房屋的一种行为。从法律上分析,这种集资建房实质上就是变相的商品房*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集资建房。   单位建房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 集资合作建房是什么

    • A:您好,美饰美家家装顾问为您解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资金以及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集资合作建房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共同制定协议的基础上,自筹资金组织起来建房并自主管理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是传统开发模式的补充。
    • 请问什么叫集资建房

    • A:、、、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集资房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土地是*划拨的,光这一点就大大降低了造价。 但集资房也有缺点,首先是产权按投资比例确定,如果不是全额投资,就只能是使用权房;其次是集资房有上述的时间限制,一般是五年;再次是集资房上市交易,买方要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没有这笔开支
    • 集资建房的产权归谁?

    • A:单位集资建房,产权归单位。 有关福利分房的法律一般都是地方条例(如果可以,请lz告知省份,如果到达市级更好),在我印象里,现行的*法律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多规定,如果哪位知道,请不吝赐教。    下面是帮lz分析案情:    老式福利分房是没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    房屋的居住权并不因为户主和非户主而有所区别,所以你是绝对有居住权的。但是居住权是否与所有权相抵触,就要看当地的法令了。但是在我看来,似乎是不能。    新式福利分房(也就是集资建房)现在正在解封,这种分房是产权落到每家的,具体分给谁,没有规定,如果单位有内部规定,如果与法律不抵触应当依据内部规定,你说的“为了完善新房的产权,我兄弟就必须退了现在这套旧房子”应该就是这个意思吧?    但是退房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你的居住权这点有待考究。如果退房后你没有地方居住,是可以对退房的行为提出异议的。
    • 集资建房面积标准多少

    • A:集资建房享受的面积标准执行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和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即: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含阳台、公摊面积)。 集资建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含小高层)住宅上浮而积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上浮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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