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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继承法是怎样的它的定义是什么
浏览85次 2025-01-21 11:19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之间的共有,当一方*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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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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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房产继承法是怎样规定的?
- A:继承房产有哪些条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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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继承法是怎样的?
- A: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大概就是这样的,可以找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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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有哪些?
- A:案例: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找法网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共同财产,夫*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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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房产继承的程序是怎样的?
- A:首先要知道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 第二要知道你们是否为合法夫*。 根据楼上的问答知道你们没有登记注册所以不是合法夫*。 在这里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男人的名字则房子整体就可以看作是他的遗产,按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在这里你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是你的女儿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同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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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继承房产方法是怎样的
- A: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半分割。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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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房产继承法包括哪些内容?
- A: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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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房产继承方式是怎样的?
- A:本文提供外国人继承中国房产的banli手续以及法律依据。外国人继承房产需要先提出申请,在banli手续。 华侨或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应依照有关规定banli以下手续: (一)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的华侨或外国人,须向居住国的公证机关申请banli公*,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他与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该公*还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banli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与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被继承人的*亡证明书、遗嘱等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banli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申请人凭此证明到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banli具体继承事项。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banli继承事宜的,可委托他人代为banli。代理人*房产继承事宜时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记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规定banli公证、认证手续。 (三)华侨或外国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裁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华侨或外国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产所在地法律,即适用我国法律。 相关法律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建设厅)、侨办: 近年来,华侨、港澳同胞、*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来国内(中国)banli房产确权登记、转移和继承等事项不断增多。为统一制度,现将如何确认上述人员banli在我国境内房屋产权事宜中,所提供的赠与、转让、委托等有关公证文书的效力规定如下: 一、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华侨、外籍华人,在我国驻该国使领馆banli的公证或认证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是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二、居住在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外国人提供的当地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其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三、华侨、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banli的公证文书,原则上需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华侨、外籍华人banli这些认证手续确有困难,可请求房产所在地的县以上的侨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出具确认是该国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如果该公证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可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四、*同胞提供的经司法部委托的二十六位律师之一banli的公证文书应予采证。 五、*南光公司、*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分行及*工会联合总会、*中华教育会、*中华总商会、*街坊会联合总会等机构、社团为本机构、社团工作人员和会员出具的证明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应予采证。 六、*同胞在*公证机关banli的公证文书,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作参考,视该项房产的具体情况予以采证。 另外,华侨、港澳同胞,*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内(内地)的房产,适用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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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举一些农村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有哪些?
- A: 你好农村房产继承纠纷案例;爷爷奶奶有三个儿子,**排第三. 爷爷奶奶在1981年在农村起了一座房子,2007年旧房翻新, 爷爷奶奶让老二。老三和他们共同建起新房,爷爷奶奶当时承诺新房归老二老三共有旧房归老大 房子是我爷爷奶奶,还有当时老二老三,自己备料,自己动手建起来的. 本来已经闲置了,后来奶奶逝世,爷爷*不好….大儿子想回来分一份. 、房子的土地使用证原来是爷爷的名字. 现在爷爷突然改变主意新房由三个儿子共分, 可于修房时老三出力多还有欠账,让老大出钱还账,老大不出,还和老二达成私下协议同意有老大一份,现在老三不同意,爷爷就威胁立遗嘱时把他和奶奶的财产一起分给老大,私下商议数次达不成协议,现在老三非常苦恼分的房除不好还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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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产纠纷
- A:房产纠纷也称房地产纠纷。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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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纠纷如何解决?
- A: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储蓄包括在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电、图书、电脑、车辆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所有*或集体所有*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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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官司怎么打,流程是怎样的
- A: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进法院的,他们对法院里将会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对法律程序的认识也大多来自电视剧里(其实几乎所有的法制电视剧里法律程序都严重违法)。作为一个诉讼律师,笔者建议一般民事纠纷以解调和协商为主,一方面,这符合“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另一方面,打官司会让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方面支出一些成本。而一旦你决定通过诉讼来解决,在走进法院之前,以下几点务必明白: 1、法院什么时候判决? 如果法院采用简易程序(由一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审理,从原告立案之日至判决应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法院采用普通程序(由三个法官审理的案件)审理,从原告立案之日至判决应不超过六个月。如果案件涉及到鉴定、评估的,比如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鉴定、评估期间不算在内。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需要的时间也会不同,总之案件审理的进程和时间是法官来掌握的,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就会节约很多时间了。由于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原告会希望尽快节约时间,速战速决,而被告更原意打持久战,能拖则拖。 2、案件能否胜诉? 这首先取决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因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听的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所看的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口头的陈述对法官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所以要主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案件能否胜诉还取决于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双方提交证据的形式不一样,内容不一样,所以对法官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所谓的“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这句话所说的“事实”是指经过质证后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所说的事实(比如甲向乙借钱,但却没有出具借条或欠条,如果没有其它相关的证据的话,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钱就可能败诉),这句话所说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地方法规、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依据,而这些依据在适用到具体的案件时都会存在一定的弹性,所以法官的工作不是简单地将这些依据套在具体案件中就可以了,而是要用法律的规定,加上法律的原理适用在具体的案件中的,这不是一个简单机械的劳动,而是一个复杂的论证过程。 3、该不该请律师? 打官司的专业性非常强,一个诉讼律师至少应当有法学院四年的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在领取律师执业*后*办案三年到五年,累计办案量至少三百件以上才有可能被称为一个合格的诉讼律师。如此看来,至少应经过八年以上的法律专业学习,具体一定的理*底和办案经验才行。不过,由于律师费不菲,特别是在房地产诉讼案件中,由于标的一般比较大,而律师费又依据诉讼的标的来计算,所以请律师的话会增加诉讼的成本。建议对这些案件可以考虑不请律师: 1)、争议金额非常小的 2)、事实非常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而对方又没有异议的 3)、对方愿意调解,而且对方的调解方案与诉讼金额差距不大的 4、律师的作用在哪里? 总的来说,律师的作用是表现在说服法官做出一个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判决,但这种说服不是强词夺理,而是依据法律和证据,让法官认为作出一个有利的判决是合法和合理的和合法的。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律师应当做大量的工作,仅举证而言就包括选择哪些证据提交给法院,因为不是当事人的每一份证据都对自己有利,还包括决定需要去调查哪些证据,因为有的证据并不在当事人手中,甚至在对方手中,获取这些有利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经验和技巧,除了这些,还有庭审的质证、辨论等等工作,总而言之,都是围绕举证、说理、反驳及相关的法律程序而展开的,所以律师的作用非常重要。 在笔者接待的咨询中,有许多当事人由于在诉讼中没有聘请律师或没有请到一个称职的律师,使得该提交的证据没有提交,不该提交的证据却提交了,或者该否认的事实却认可,该认可的事实却否认,让本来该赢的案件输掉了,这非常让人惋惜。就算在二审中更正或补充的话,由于涉及到举证期限等问题,改判的难度会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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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个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 A: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老房子拆迁,由于我*不满足分配的房子就没同意拆迁,之前,2004年,我*因结婚先拿了一套安置房,名字是我*签的。后来到2008年又动员拆迁,由于我*的固执不愿拆迁,负责拆迁的人就直接通知了我*,我*就蛮着父母自作主张去签了拆迁合同,当时我看到拿回家的纸签的是我*的名字,其实都是我*的名字,他跟拆迁办的人商量好的。后来我*知道了被气得进了*院,一个月后就去世了。在2003时我*跟我签了一份协议,内容是跟我*一起养父母,还有就是老房子一人一半。后来我问拆迁办的人,说不关他们的事,字已经签了。我*临*前给了我一本老房子的宅基使用证,说要给我房子,还有就是要照顾好我妈。之后我也没去要房子,想想我*对我妈好点就算了,但现在我妈的日子并不好过,所有的房租都是我*收的,我妈靠在荒地里种点菜卖卖维持生活。老房子的户主是我*的名字,安置房一套120平米是先拿的婚房,后来08年拿了一套60平米和一套90平米的,我妈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能拿回多少属于自己的房子?我还能拿到房子吗?因为当初造房子有我出钱的,我现在还有一张我*借钱签的字条,不过是2002签的了。我*那时还在上学,他根本就没出一分钱,他上学的生活费还是我给他的。现在老房早就拆了,我*也不在人世了,我妈还能要到属于自己的房子吗?因为安置单我*不肯拿出来,我跟我妈的户口还在老房子那里都没办法迁过来,我看我妈流泪我却无能为力,希望各位好朋友帮帮忙,我代表我妈先谢谢各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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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产继承法都有哪些细则?
- A:你好!一、按照《继承法》法定继承的规定,应当有你大伯和你父亲来继承。法律规定:《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如果你爷爷想将房屋赠与你弟弟,只要你爷爷书写个遗嘱,明确将房屋赠与你弟弟,并进行公证,就可以了。法律规定:《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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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规定是怎样的?
- A: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亡后才能发生。 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 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 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 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 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之间的共有,当一方*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 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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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有房产继承权吗?房产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呢?
- A: 案例: 张老汉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张老汉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张老汉一个人。2003年,张老汉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张老汉被检查出患有肺癌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张老汉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张老汉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作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张老汉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找法网律师分析: 1、遗嘱中所涉房产系张老汉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共同财产,夫*应各占一半份额。 2、张老汉*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张老汉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2*1/3=1/6)房产。 3、张老汉的遗嘱对自己的(1/2+1/6=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4/6+1/6=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房产可以由女儿取得,儿子应得份额可由女儿支付给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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