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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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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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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评估增值房产税还要缴纳有没有谁了解呢

魔法石

浏览110次 2025-02-01 11:19

土地评估增值房产税还要缴纳?有没有谁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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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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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 A:据《中华*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 请问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 A: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楼市调控开始,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传闻就没有消停过。实际上,物业税一直处在讨论阶段,而房产税早就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障碍重重,目前推出难度很大。“比如房子价值如何评估,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费用怎么规定,很多细节难以解决。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只要把持有多套住宅定义为经营行为,就能征收。”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楼市将出现这样的变化:首先,一部分长期“捂房”观望的房主,得付出更多房屋空置成本;其次,手中空置房越多,房主持有成本就越大,可能会迫使他们将房源投放到交易市场中去,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而且,和其他税收总是在交易中转嫁给购房者不同,房产税很难在交易中被转嫁。“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征收房产税,只有持有多套房子的人才需要缴纳。这样,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不带房产税的房子,转嫁是没有市场的。另外,房产税按年征收,假设有一个人持有一套房子3年,到第3年才拿出来销售,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负担前几年的房产税。”
    • 个人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 A: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准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否则按购置年限和规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购置年限在三年(不含)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超过三年不超过五年(不含)的核定征收率为2%,五年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3%。房屋购置或建造年限不超过五年(不含)的核定征收率为1%,超过五年不超过十年(不含)的核定征收率为2%,十年以上的核定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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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需要,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缴纳的一种税费。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使用权房产税怎么缴纳?

    • A: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房产税的政策变迁      税法规定,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目前,很多企业在实务*作中,对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做法不一致,有的在“无形资产”中进行核算和摊销,有的将无形资产中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建筑物,两种不同的方法导致固定资产中的房产原值不同,直接影响房产税的计算,纳税人与税务人员在征纳房产税时存在分歧。那么,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房产税,哪种方法是正确的呢,该政策导致的认识不清问题分成四个阶段?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所以,要搞清楚此问题,必须具体分析企业执行的的会计制度,由于我国的会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目前存在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            第一阶段,2001年以前            企业基本上执行行业会计制度,而各行业会计制度对土地价值是否计入固定资产未作规定。所以,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征税。         第二阶段,2001年开始            《企业会计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2005年开始在小企业中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科目,达到可预定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另外,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01〕43号)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项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作为净残值预留,待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转入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果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则按其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 谁了解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了解的说说

    • A: 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如下: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北京房产增值税如何缴纳谁了解?

    • A:你好,土地增值税肯定要交,但不是销售房屋时.土地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你单位取的土地证至你单位房屋开发完成销售分户到具体的业主的这段时间内,才会交纳土地增值税.是按上一年所在地*公告的土地价格减本年所在地*公告的土地价格的增值部分的2%交纳.
    • 空置房产还要缴纳房产税吗?怎么计算房产税?

    • A: 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同于物业税。房产税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房屋空置成本将提高,导致二手房供应量也会大量增加。物业税、房产税被认为是打击投机性购房的利器,自4月新一*楼市调控开始,物业税和房产税的传闻就没有消停过。实际上,物业税一直处在讨论阶段,而房产税早就已经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物业税障碍重重,目前推出难度很大。“比如房子价值如何评估,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费用怎么规定,很多细节难以解决。而房产税是已有税种,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只要把持有多套住宅定义为经营行为,就能征收。”如果对多套房征收房产税,楼市将出现这样的变化:首先,一部分长期“捂房”观望的房主,得付出更多房屋空置成本;其次,手中空置房越多,房主持有成本就越大,可能会迫使他们将房源投放到交易市场中去,增加二手房的供应量。而且,和其他税收总是在交易中转嫁给购房者不同,房产税很难在交易中被转嫁。“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征收房产税,只有持有多套房子的人才需要缴纳。这样,购房者完全可以选择不带房产税的房子,转嫁是没有市场的。另外,房产税按年征收,假设有一个人持有一套房子3年,到第3年才拿出来销售,不可能要求购房者负担前几年的房产税。”
    • 个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吗?

    • A: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准确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按实计征土地增值税,否则按购置年限和规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购置年限在三年(不含)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为1%,超过三年不超过五年(不含)的核定征收率为2%,五年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3%。房屋购置或建造年限不超过五年(不含)的核定征收率为1%,超过五年不超过十年(不含)的核定征收率为2%,十年以上的核定征收率3%。
    • 房产税缴纳标准谁清楚?

    • A:房产税缴纳标准: 一、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二、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 单位房屋的房产税是谁缴纳?要怎么缴纳?

    • A: 一、企业房产税怎么计算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的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如何缴纳房产税 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19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件“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账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1987]市税三字第834号文件“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账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和[19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根据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分期付款购房,应以房屋实际应付价款总额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对于纳税人购入的房屋和土地,应自购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 房产税缴纳人指的是谁

    • A:(1)产权属*所有的,有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4)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闲置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 A:《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也就是说,取得应税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或未盈利作为不申报的理由。
    • 房产税税基评估要素分析,房产税评估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 A: 房产税税基评估要素分析 (1)税基确定 即根据纳税人房产价值的多寡、面积的大小、使用目的来确定征税对象和范围。一般来看,纳税人的房产价值越高、面积越大,用于营业使用,应多纳税,而房产价值越低、面积越小,用于自住,则应少纳税。但是,评估时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以房屋面积来定征税税率时,还应考虑人均居住面积,如上海最新的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人均6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税;对经济困难人*应予以免税或税收返还等。 (2)评估主体 明确评估主体有利于评估责任划分,从而提高评估效率,降低评估成本。国外的税基评估主体有*和中介机构两种模式。 *模式即有*主持成立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税税基和纳税额进行评定和估算,而中介机构模式则是指由在*监督管理之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税税基和纳税额进行评定和估算。其中,采用*模式的有英、澳、德、日及*地区等,而采用中介机构模式的则有美、加等。 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由财政部企业司监督下的资产评估师协会自治管理,那么,按照惯例,房产税税基评估在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师协会的监督下,由下属的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也便恰如其分。当前有的观点认为税务部门应该成为房产税税基评估的主体,如果这样的话,纳税人会觉得税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和质疑。另外,由纳税部门对税基进行评估,会落入外行管理内行的窠臼,相当于在评估中介之外又搭起了一套新班子,会增加税务部门的编制负担并降低评估效率。 因此,就我国来说,由在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师协会监管下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具体*作房产税税基评估事宜,评估结果将更公允,通过有序竞争来降低评估费用的同时也会带来评估效率的提高。 (3)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等。 税基评估中市场价值类型即是在某一特定评估时点,*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参考最近交易的类似税基评估的价值来衡量自身所拥有的应税不动产价值的方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市场价值类型是在税基评估中最普适的方法,有包括美、加、英、德、日等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和地区都在以征税为目的的估价中采用了市场价值。 房产是持有人的一项财产,财产的评估只有按照市场价值来评估才会显得公允可接受。因此对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只有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才能客观反映房产的现有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房产多的人多纳税,房产少的人少纳税,从而维护税负收缴的公平合理,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减缓贫富差距的目标。 (4)评估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即是按照市场可比参照物的评估价值来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修正和评估的方法。在房产交易市场,房产的交易价值为*双方在公平、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获得的交易现时价值,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实现房产的最优使用和配置。因此,按以市场法获得的房产交易价值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比依据以按照房产面积和房产多寡来征税要显得更为合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市场大环境出现不景气、房价价值*跌的情况,此时房产的交易价值甚至会小于重置成本,此时按市场交易价值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就会造成少评的问题,从而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稳定。因此,当市场出现动荡时,评估方法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应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并综合分析各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过一定的加权平均计算来获得房产税税基的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只是适用于房屋用于出租目的的情况。如果纳税人由于把自有房屋用于出租目的,定期获得租金回报,则可以以持续流入的租金额来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从而确定房产税税基价值。 但是在我国,房屋出租收入已经划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如果再缴纳房产税,则会产生重复缴税的情况。不过,在实际征税中,虽然房屋出租收入被纳入了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实际上很多出租房屋的房产所有者并没有缴纳营业税。在此可以把租金收入从营业税缴税范围中划离,只征收房产税。 3.成本法 房产税税基评估中主要适用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按现有原材料、人工等各项成本重新建造具有和被评估房产相同条件的房产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再减去折旧的价值,就是房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法充分考虑到了物价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些年来,房产的建筑成本增长较快,如按原有建筑成本对房产进行评估,则会产生税基过低的问题,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4.聚类分析法 聚类分析法即利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房产整体样本进行聚类分析,从而把样本分成若干种类。不同种类具有不同的特性,自然估价也存在区别。进而通过调整聚类的参数来获得合理的聚类结果,并以类别交易实例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该类别房产的评估价格。
    • 房产税税基评估要素分析,房产税税基评估方法是什么?

    • A: (1)税基确定 即根据纳税人房产价值的多寡、面积的大小、使用目的来确定征税对象和范围。一般来看,纳税人的房产价值越高、面积越大,用于营业使用,应多纳税,而房产价值越低、面积越小,用于自住,则应少纳税。但是,评估时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以房屋面积来定征税税率时,还应考虑人均居住面积,如上海最新的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规定,本市居民人均6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税;对经济困难人*应予以免税或税收返还等。 (2)评估主体 明确评估主体有利于评估责任划分,从而提高评估效率,降低评估成本。国外的税基评估主体有*和中介机构两种模式。 *模式即有*主持成立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税税基和纳税额进行评定和估算,而中介机构模式则是指由在*监督管理之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房产税税基和纳税额进行评定和估算。其中,采用*模式的有英、澳、德、日及*地区等,而采用中介机构模式的则有美、加等。 当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由财政部企业司监督下的资产评估师协会自治管理,那么,按照惯例,房产税税基评估在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师协会的监督下,由下属的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也便恰如其分。当前有的观点认为税务部门应该成为房产税税基评估的主体,如果这样的话,纳税人会觉得税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会造成纳税人的不满和质疑。另外,由纳税部门对税基进行评估,会落入外行管理内行的窠臼,相当于在评估中介之外又搭起了一套新班子,会增加税务部门的编制负担并降低评估效率。 因此,就我国来说,由在财政部和资产评估师协会监管下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来具体*作房产税税基评估事宜,评估结果将更公允,通过有序竞争来降低评估费用的同时也会带来评估效率的提高。 (3)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等。 税基评估中市场价值类型即是在某一特定评估时点,*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参考最近交易的类似税基评估的价值来衡量自身所拥有的应税不动产价值的方法。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市场价值类型是在税基评估中最普适的方法,有包括美、加、英、德、日等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和地区都在以征税为目的的估价中采用了市场价值。 房产是持有人的一项财产,财产的评估只有按照市场价值来评估才会显得公允可接受。因此对房产税税基的评估,只有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才能客观反映房产的现有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房产多的人多纳税,房产少的人少纳税,从而维护税负收缴的公平合理,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减缓贫富差距的目标。 (4)评估方法 1.市场法 市场法即是按照市场可比参照物的评估价值来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修正和评估的方法。在房产交易市场,房产的交易价值为*双方在公平、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获得的交易现时价值,能够较为充分地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实现房产的最优使用和配置。因此,按以市场法获得的房产交易价值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比依据以按照房产面积和房产多寡来征税要显得更为合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产市场大环境出现不景气、房价价值*跌的情况,此时房产的交易价值甚至会小于重置成本,此时按市场交易价值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就会造成少评的问题,从而不利于财政税收的稳定。因此,当市场出现动荡时,评估方法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应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来对房产税税基进行评估,并综合分析各方法所获得的结果,经过一定的加权平均计算来获得房产税税基的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只是适用于房屋用于出租目的的情况。如果纳税人由于把自有房屋用于出租目的,定期获得租金回报,则可以以持续流入的租金额来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从而确定房产税税基价值。 但是在我国,房屋出租收入已经划入需要缴纳营业税的范围,如果再缴纳房产税,则会产生重复缴税的情况。不过,在实际征税中,虽然房屋出租收入被纳入了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实际上很多出租房屋的房产所有者并没有缴纳营业税。在此可以把租金收入从营业税缴税范围中划离,只征收房产税。 3.成本法 房产税税基评估中主要适用的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按现有原材料、人工等各项成本重新建造具有和被评估房产相同条件的房产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再减去折旧的价值,就是房产的评估值。重置成本法充分考虑到了物价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近些年来,房产的建筑成本增长较快,如按原有建筑成本对房产进行评估,则会产生税基过低的问题,不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4.聚类分析法 聚类分析法即利用统计学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对房产整体样本进行聚类分析,从而把样本分成若干种类。不同种类具有不同的特性,自然估价也存在区别。进而通过调整聚类的参数来获得合理的聚类结果,并以类别交易实例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该类别房产的评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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