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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全国一站式装修服务平台,70%以上的客户来自口碑介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住宅委员会指定最具信赖的装修平台。目前已经在16个城市开设分公司和体验店。2017年2月挂牌新三板。
- 2009年
- 成立时间
- 中国北京
- 成立地点
- 家装服务
- 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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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牛呼马您好,1营业税的业务处理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又分为两种交换方式: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对甲方应按 “转让土地使用权”征营业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出租土地使用权一方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发生销售不动产一方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即,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式,按照“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按比例提取的销售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以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 2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有两种情况涉及企业所得税业务处理,一是开发项目合作方式,二是以土地投资的合作方式。 采取开发项目合作方式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据此分析,即使投资方投资额明显偏低,如稍高于、等于或低于分得开发产品的成本,税收上也不进行纳税调整。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据此分析,投资方企业在税前分配利润的,或者以税前分配利润名义获取高额利息收入的,不得视为股息红利免税收入。只有税后分配利润的,才可以视为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处理。这种合作方式,既包括合作开发形式,也包括合资开发形式。 对以土地投资的合作方式,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1.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土地增值税的业务处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作建房行为,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暂免征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规定不同的是,文件不认为合作双方是“以房换地”和“以地换房”行为,因此,产权转让型合作建房的分房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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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的执着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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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怎么处理?
- A: 一、营业税 目前合作建房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相对比较明晰,其具体规定主要见于*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 》(国税函[1995]156号)。按该文规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的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我们结合案例分别分析如下。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1、如果案例中方案一协议由A公司负责开发后分房,则A、B公司实质上是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D公司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A公司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B公司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A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如果按方案二以C公司为主体开发后分房自用,A公司只是提供资金的话,其未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如果其另外提供了设备、劳务或者材料物资等,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另行按相关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或其他税,而B、C公司的情况符合文件规定的这种情形,应该分别按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房屋建筑物计征营业税,三公司分房后再转让,属于*的经济行为,应该单独计征营业税。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案例中的方案均不涉及此种情形,如果将方案修改成租赁,涉及文件规定中情形的,可比照规定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如将方案一进一步细化为A、B公司协议成立合营企业,A公司以资金、材料物资或以设备出资,B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合营企业以B公司投入的土地开发房地产,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式,即合营双方分享合营企业利润而不是分配房产,则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B公司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这种情况下如果A公司以材料物资投资,则可能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2、如果修订方案一的约定条件,房屋建成后B公司不是按照合营公司的经营成果分享合营利润,而是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B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B公司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按方案约定,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末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B公司向合营企业转让土地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A、B公司后,如果各自销售,则要按“销售不动产”征税。最后,如果合营企业同时分配房屋给除提供土地一方外的合作他方,是否征收营业税,要看合营企业的性质:如果其属于*法人,则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如方案一中组建非法人合营企业,且合作建房行为是以A公司为主,实质上就是A公司购买土地后进行自建的行为(无论名义上如何),则该环节对其分得房屋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如果案例中方案二以C公司为核心组成非法人合营企业,则分配给A、B公司房屋的行为均视为实质的销售,应征营业税。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怎样才算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呢?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精神,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于国税函[1995]156号文的有关规定。因为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其实质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地产。所以这里的关键是要看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实际转移。对应到案例中,无论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如果是以B公司(提供土地一方)名义开发房地产,都属于这种情况。对于方案一,(1)按照双方的约定,如果B公司是以借款名义,到期偿还货币资金,则A公司未发生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应税行为;(2)如果债务到期,B公司无力清偿,以房产抵偿债务的,按照有关债务重组的纳税规定处理;(3)如果协议约定A公司可以分得若干数量房屋的,属于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屋,公司发生了转让房地产的营业税应税行为;(4)在(3)的基础上,A公司分得房屋后转让的,则该行为应征营业税。方案二通常不存在这种情况,但如果确实存在,可以比对前述情形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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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税务处理方法哪些?需要什么流程的呢?
- A: 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合作建房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第一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第二种方式,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解答》)规定,合作建房的第一种方式,双方应分别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方式,则要视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是否共同承担合营企业的风险来确定是否缴纳营业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一种方式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举例分析合作建房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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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 A: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以物易物”,及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均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在此讨论的是第一种交换方式中的第一种情况,国有企业以交换国拨土地换取部分房屋所有权账务处理及确认纳税时间及营业额的问题。 大中型国有企业因成立时间较早,土地多为*无偿划拨,账面不反映其价值,不计提折旧。现在的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企业改制、土地投资、转让等情况出现时,才对企业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值增加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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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 A: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确认归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对方的投资可以根据最近的转化心态分别处理: 1、资金尚未投入实际建设的,可由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的一方将对方投入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利息; 2、资金已转化为在建中的房屋的并有增值的,可在返还投资款的同时,参照当地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情况,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3、房屋已经建成的,可将约定出资方应分得的房产份额按现行市价估值或出资方实际出资占房屋造价的比例,认定出资方的经济损失,由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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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怎么纳税,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包括哪些条件?
- A: 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提示:您企业将建成的房屋兑付给房产所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由于没有销售价格,所以上文规定按《细则》第十五条由税务机关确定: 附:第十五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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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怎么纳税
- A: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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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合作建房是什么
- A:您好,美饰美家家装顾问为您解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多方提供资金以及技术、劳务等(建筑方),合作建设房屋,按事先的约定分配新建房屋的行为,集资合作建房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在共同制定协议的基础上,自筹资金组织起来建房并自主管理的一种房地产开发模式。是传统开发模式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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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条件有哪些?
- A:合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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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聚合作建房谁了解?
- A:民聚合作建房: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最后验收付款入住。通俗解释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伙出钱,自己买地,自己雇人盖房子,而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达到这种初始意义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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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合作建房协议怎么写
- A:是盖房子用的吗? 应该就是一个发包与承包合同吧,不过要看你是盖什么房子,如是农村的一层的常规房子,可以网上上找一些通用的版本,自己休息一下就好,若是房子面积大,要求比较复杂,建议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免得后期出现扯皮事件,就不好讲了, 希望能帮到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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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建房协议怎么写
- A:如果你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协议,对方随时有权将房子收回,建议你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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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规定有哪些?
- A:合作建房,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最后验收付款入住。通俗解释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伙出钱,自己买地,自己雇人盖房子,而现在由于种种原因很难达到这种初始意义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实施。 发起人提供项目方案(成本价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认可项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验资。钱存到同一个银行,每人自己的存折里,有目标地块可以购买时,建立监管账户。每个人在自愿前提下,签署合同,参加合作。不认同项目,不愿签合同的,不要影响大家即可。如果没买到地,大家的钱,银行直接从共管账户全额归还。买到地以后,共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请专业金融机构管钱,专业机构建设,每月开会公示账目,大家共同审核。盖好以后,各自取得商品房产权,共有各种收益。非常安全、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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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契税应如何缴纳?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 A: 一、营业税 (一)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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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份合作建房合同范本
- A:房屋赠与协议书 甲方(赠与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住所:_____ 有效*号码:_____ 乙方(受赠人):_____ (写明姓名、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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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建房协议要怎么写
- A:如果你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你们签订的购房协议是无效协议,对方随时有权将房子收回,建议你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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