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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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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小产权房怎么分割有什么规定呢

贵族叫单身

浏览29次 2025-01-30 11:19

离婚时小产权房怎么分割?有什么规定呢?
满意回答

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在解决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归谁的问题后,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离婚房产的补偿问题了。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时,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1、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协议约定,夫*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同样的,夫*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风公子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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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一、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夫*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夫*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 2017离婚财产的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

    • A:  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一、《中华*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时,夫*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共同财产。   *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中华*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人从部队带回的**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经过4年,可视为夫*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共同财产处理。   8、夫*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共同财产的生产*,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 离婚时婚前房产如何分割

    • A:,如是你个人财产支付的房款,且支付房款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依据相关法律该房屋应属你个人财产。如还有疑问可与我一对一咨询,或直接致电与我,如问题明确请采纳。 属于婚前财产,是你个人的财产,对方无权分割。
    • 谁能回答我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 A:1.两人一起供房,房产又是婚后的,肯定是按照夫*共同财产分配。 2.怎么分配一般都是看你们协商还是走法庭,协商就是看你们怎么能达成一致即可,一般都是一人拿钱一人拿房,一人一半以后也不可能住在一个屋檐下,这是普遍的解决方式。走法律要看你们谁是过错方,最终按照比例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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