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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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住的条件真有离婚律师里面演的那么好么?装修特别豪华? 3天前
A: 你知道剧组花了一百万租和装修那俩房子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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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离婚了,买的新房子刚装修完,我应不应该留下房子? 3天前
A: 新房子刚装修完 很可能是磨合期 没有原则性错误尽量挽回如果双方不能挽回根据lz的提问不像lz有错(这种错误你懂的) 那么假设1如果是对方的错可能对方什么都得不到2如果是和平分的 尽量压低价格直到对方的底线 谈判也要有策略 既然对方不要房子那说明他会在价格上让步不让步就提价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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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快离婚了,老婆把房产家具全处理了合法吗? 1天前
A: 如果房产是她婚前财产,是有权处理的。 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没有你的签字是不能转让的,这可以起诉寻回。家具之类的是没办法了。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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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买二手房,为何要提供未成年人户口? 2天前
A: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按照北京二手房购房政策,审核购房资质,离异家庭也是以家庭去审核。有未成年的孩子必须提供孩子的所有证明,户口本必须提供,这是*政策要求,孩子已满18周岁后就是*的户口,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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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位知道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2天前
A:《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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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五条离婚潮是什么原因造成 3天前
A:1,买房离婚:离婚后将房子留给对方,可以二次置业变首次置业,减少首付及利率,而三次置业也可以变首次,从而可以顺利贷款。 2,离婚卖房:根据现行规定,唯一住房证满五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离婚后带走一套房再卖掉就不用交税。 3,中年人相对成熟,过年的争吵仅是*,多年堆积的矛盾才是他们离婚的真正原因。 4,过节期间,夫*朝夕相处的时间增加,平时*露不出来的矛盾,也都显露出来了。这时两人包容一旦不够,婚姻就可能出问题。许多夫*共同相处的时间由于长假而增加,增加了因日常琐事引发家庭矛盾的可能性,一些脾气急躁的夫妇一时冲动,假期刚一结束就*气去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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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1天前
A:《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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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证减名字费用大约是多少? 2天前
A:房产证去个名字,流程和费用是多少? 律师表示,房产证去名字也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夫*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父*女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都视为*,要收取契税。 去掉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类似,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 共分四种情况: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1%; 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住宅:1.5%; 非首次购买普通住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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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的房产分割如何进行? 3天前
A: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况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共同清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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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离婚分割是怎么分配的? 2天前
A:根据拆迁房的取得的时间跟你们结婚的时间来算 如果你们结婚时老房子还在,之后拆迁取得拆迁房,自然这个房子是你们夫*的,肯定要均分 如果是拆迁房是在你们婚前就已经存在的话,这个房子肯定是归当时的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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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有哪些比较有名的? 2天前
A:离婚房产纠纷律师:推荐马奇勋律师,北京丰台区北京新都律师事务所的,我去年一个房屋*纠纷案子,一审输了,北京二中院二审时委托了马律师代理的,官司给赢了,为我挽回了很大的损失。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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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离婚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4天前
A: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此规定,在夫*关系存续期间,夫*一方或双方购置,继承、受赠、兴建的房屋都归夫*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双方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下列房产可视为夫*共*产,按夫*共*产处理: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的,可视为夫*共*产。 (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共同财产处理;但对婚前一方所有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的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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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1天前
A:夫*共同财产分割,一般采用平均主义,即一人一半。但实际分割中,法院会考虑无过错一方、女方的合法利益等,予以适当照顾,就是多分。房子应是在婚后购得才是夫*共同财产,否则是个人财产。像房子这种不可分割物,法院会让你们双方先自行协商,谁主张要房子的话,支付对方房子价值的一半价款;都不要房子,双方如果又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你们的申请,对房子进行评估,房子拍卖的价款,一人一半。 但你们,自行协商不成,也不申请评估的话,法院一般会先行处理离婚问题,离婚后房子你们双方继续共同共有,日后如有纠纷 ,另行再做处理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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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哪个比较专业? 5天前
A:上海离婚律师哪个专业这个是说不定的。如果你是要在上海找最好的离婚律师,我个人建议是找资深有经年的,上海叶宝强律师就是一个从事律师行业10多年,在上海从事离婚诉讼业务,熟悉上海法院的审判实践,拥有丰富的离婚诉讼经验。 上海离婚律师因为是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及子女,对专业要求很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1,是否能赢官司,要看你的请求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离婚律师费按照案件不同,费用要看你与律师约定好一审及二审的收费标准,有的律师是全包的,有的律师是按阶段收费的不同,有的是你胜诉后再支付律师费。同时要按照司法厅的律师收费办法收费。 一般来讲上海离婚律师,不涉及财产的案件一审律师费3000元左右。有财产纠纷的,视案情可能还要按财产数来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最终的律师费你可以与律师确定。 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 若无财产纠纷,法院会收300左右诉讼费。 若有财产,超过20万以上的财产部分按0。5%收取。 诉讼费可以由败诉方支付或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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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离婚财产的分割有哪些新的规定? 1天前
A: 您好,非常荣幸回答您的问题; 一、《中华*共和国婚姻法》 第39条 离婚时,夫*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47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共同财产。 *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31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五、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最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婚姻法》、《中华*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人从部队带回的**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经过4年,可视为夫*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共同财产处理。 8、夫*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共同财产的生产*,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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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外遇离婚财产分割应该怎么进行? 5天前
A: 夫*感情基础已经彻底破裂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对于感情基础确实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的,会依法判决离婚。夫*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夫*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男方婚前继承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在婚后发生继承行为的属于夫*共同财产。夫*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外遇的,构成严重婚姻过错,在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在确定小孩抚养权时可认定为不适宜抚养小孩。法律规定两周岁以内小孩在父母离婚时一般都由女方进行抚养。争取抚养小孩主要是要看谁的条件更适合抚养小孩。抚养小孩的条件一般应当包括经济能力、抚养的时间和空间、给予小孩更多的关爱和呵护、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等四个方面。对于双方所生小孩可以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支付标准为另一方月收入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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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证据收集方法有哪些? 3天前
A: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搜集途径为:(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2)对方留在家中的*刷卡消费凭证;(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有的时候,可能只知道银行账号,但是不知道在哪个银行及具体的储蓄所开立的。此时,可根据银行账号向各银行的客服咨询热线查询。有聪明的当事人,还能猜到对方的银行密码,那么在电话中就能查询到对方的银行存款余额。当事人可根据这些*,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及明确要保全的金额。2.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调查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为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一为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对于股票交易*的查询,若能举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请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取对方的开户*。若不能给出具体的证券开户公司,则必须凭对方的*号至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但手续上会烦琐得多。 由于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现如今的股票交易都会委托第三方银行进行资金托管,即股票的资金均由第三方银行转入或转出。为此,申请法院调查的内容亦有两部分,一为股票交易对账单;一为账户资金对账单。3.房产*查询 房产情况是如今离婚争议中最主要的财产分割内容。配偶在多数情况下知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子,若家庭中购买有多套住房的时候,只知道小区名称,具体在哪单元几层几号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调查起来增添不少的麻烦。 实务中常遇到的问题,知道在具体的小区内,不知道具体的房间号,笔者遇到的情况一般可凭律师调查介绍信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及*号码找物业公司查询。物业公司常会配合。查询到具体的位置后,再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并不一定是房屋产权*上的地址名称,有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名称不符,便不会提供查询,即便产权人的名称是一致的。为此,一定要向物业公司询问清楚,产权*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样的。遇有物业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师可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调查对方在该小区购买房屋的具体地址。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调查介绍信向房屋管理部门提供了详细的地址及产权人的名称,能够获得产权登记查询证明,依此就可主张房屋产权分割。4.保险*查询 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日益走人人们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险一般涉及两类,一为财产保险,一为人寿保险。此两类保险,基于保险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种保险品种。在离婚争议中,能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的,在财产保险种类下,已交纳的保险费及已获得的保险金都是夫*共同财产;在人寿保险种类下,只有已交纳的保险费可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而保险金,则因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共同财产。 对于对方保险*的查询,可根据保险费收据、保险合同、保单凭证、保险公司的家访*等获知。一般来说,到具体的保险公司,凭当事人的具体身份*可以查询投保情况。而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直接到保险公司查询,需要凭*法院的调查令或*法院直接至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会以复函或提供保险合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等形式答复。5.工资报酬查询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入*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现在大多数的单位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而银行工资账户内的资金往往会比单位对外出具的工资证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对方单位出具工资收人证明外,还应要求提供发放工资的银行账号。(2)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亦属于夫*共同财产,在查询工资收人时,可一并要求提供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3)对方的辞职经济补偿金(买断工龄),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所得不同,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属子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 在正常情况下,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6.公司股权*查询 夫*在公司中的股权情况,相较以上各类财产的查询更为简便一些,但在价值的评估上却是最为困难的一类。在财务在处理上,守法经营、客观作账的公司实在少之又少。而经济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这些公司每年的营业额大得惊人,利润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财务报表上则可能是亏损。而公司价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只需经过股东会通过即可),给非公司股东一方的配偶*带来极大的困难。实践中,笔者常会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对方的股权进行保全,以防止对方进行貌似合法的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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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处理? 5天前
A:现在新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买的房写的谁的名字就是谁的,婚后他母亲把房子过户给儿子,就是儿子的,除非婚后女方参与了按揭,否则离婚了房子还是男方的。 婚前财产离婚怎么分?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伤害获得的*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 1、婚前个人购房,婚后按揭还款 ,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的个人,房屋增值有补偿。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对于夫*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 2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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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财产分割比例是什么? 4天前
A:一、乙方分不到,属甲方婚前财产。 二、按夫*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三、按出资比例分配。 四、属甲方婚前财产,乙方分不到,乙方有的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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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离婚问题要怎么处理? 5天前
A: 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 二、女方婚后迁入户口,离婚时怎么办? 牵涉到离婚纠纷时,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却遇到理论上的麻烦。如果女方婚后迁往男方所在地居住,却并未将户口迁移,夫*在男方婚前申请的宅基地上建设房屋或者扩建、翻建原宅基地上已有房屋的,发生离婚的情形,那么女方能否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按照上述分析,女方因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当然的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按照物权原始取得的原理,因为建设行为又当然享有所建设房屋的所有权。这样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法统一的情况。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放走”的原则认为宅基地所有权可以为非经济组织成员的女方享有,又明显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分属于两个部门,前者为行政法部门,后者为民法部门。这种*在当前理论上无法通过优位适用来解决,可以说是一个不能解决的问题。 三、实践中应对这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回避的方法。离婚纠纷中,女方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仅仅要求法院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避开其下宅基地使用权分割的问题。依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无须对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做出判断,只考虑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设或者扩建翻建,那么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房屋就属于夫*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分割。至于房屋之下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则上女方是无权拥有的。应当仍属原申请人共同共有 当然如果宅基地是在嫁过来后批下来了,且女方也是申请人之一,那这宅基地她当然是有份的。(一般是所有申请人平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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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1天前
A:(一)首先被拆迁人能够取得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高先生的父亲,那么,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高先生的父亲是在谢女士结婚后去世的,同时户主上的名字表明在拆迁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高先生所继承的这间房屋应该算作在夫*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该看做是夫*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这间拆迁的房产应该按照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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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3天前
A:您好!离婚之前,一方个人房产过户到另一方,若按赠与的方式转移适用下列税费: 1、营业税:无偿赠与配偶免征营业税; 2、契税:赠与房屋需全额征收契税即3%(由受让方缴纳) ;3、个税:无偿赠与配偶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暂时免征; 5、交易费:赠与交易费按每平米6元收取; 6、其他费:一般登记费80元每套,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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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平分吗? 3天前
A: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你的房子是结婚前买的,是属于你的婚前个人财产,这有房产证和结婚证上的时间为证明,离婚时,你*子是分不到这个房子的财产的。关于商店,由于房产证上写的是你的名字,又是在你和*子婚姻存续期间也就是你俩结婚后买的,即使有证据能证明是你父亲借钱买的,那么,这个财产也是你和*子的共同财产,是要平分的;但是,购买这个房子的债务也是二人平分,也就是把买这个房子的借据等一算,还欠别人多少钱,二人一人负担一半。离婚时,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商店的作价,一人分一半财产;然后,一人再还一半的外债。完后,谁要这个商店,谁付给对方这个房价的一半的钱就可以啦。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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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财产怎么分? 4天前
A: 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夫*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实践中对夫*法定共同财产的分割,首先应由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再诉讼解决。*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再进行判决。无论是协议、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遵循夫*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一般进行均等分割,但也要考虑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地说: 1、属于夫*共同所有的生产*,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生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对夫*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5、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6、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共同财产处理。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9、夫*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的所有财产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其差额部分,由多得一方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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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认定的办法是什么 1天前
A:从取得财产的时间分析。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都是夫*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继承事件在婚前发生,婚后取得遗产的;婚前完成的智力创作成果在婚后取得收益的,这样的财产应当视为个人财产,不能被视为夫*共同财产。因为这样的财产实际上夫*一方在婚前已经实际取得,只不过在婚后才完成占有控制或完善产权手续,一方婚前借款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但购房所欠债务主要是用婚后的共同所得偿还的,这样的房产一般视为夫*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对这项财产进行分割时,应考虑到夫*双方谁对房屋的取得做出的贡献更大,做出贡献大的,可以分较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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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问题有主要哪些? 1天前
A:.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能更好发挥该生产*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第十九条 夫*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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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房贷怎么办? 1天前
A:房子所有权归谁,谁来还贷款,如果都不想要房子的,可以评估卖出房子来抵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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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是多少? 4天前
A: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是根据自己的房屋面积和价值来计算的,面积大的交的当然多。一般户收取登记费每平米2元钱,还有工本费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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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们说说两人离婚财产怎么分? 2天前
A: 1、第一次诉讼,如果*子坚决不同意离婚,且无其他特殊情况,判决不予离婚。 【特殊情款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后再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房子虽然是丈夫名下,但要具体看是何时购置。如果购置之时双方已经登记结婚,则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反之则为丈夫私人财产。其他财产按此原则处理。 3、子已*,应已超过18周岁,法律上位成年人,父母已经均没有抚养义务。法庭不予处理。如果子确未成年,则可遵照其意愿,判给其父。 4、财产分割特殊,见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力的; (四)*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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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了解离婚时回迁房如何分割? 5天前
A:一、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夫*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 夫*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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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证明需要提供什么? 1天前
A:财产证明需要如下的材料: (1)双方婚前有何个人财产,如有,提供有关财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及价值,购买时间、财产的存放地点等。 (2)共同财产需提供的证据同个人财产 (3)双方有无共同购置的私有房产,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点、门牌号、间数、朝向、建筑面积和使 用面积、现在的使用状况、房屋的价值。 (4)有无共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账号、户名、金额存入储蓄所名称及 地址,是定期还是活期的有关情况,存单 现由谁持有。 (5)现金情况:*币、港币、外币,提供具体的数额,由谁掌握等证据。 (6)提供合伙入股、个人经营等财务状况的证据。 (7)债权:债权的数额等义务人的情况。 (8)债务:提供有关证据。 (9)双方经济收入状况(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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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购房攻略有哪些 1天前
A:假离婚有两种,一种是请人做假离婚证,这种情况其实是没有离婚。 第二种是,两人关系很好,商量好后做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择日再复婚。这种情况其实是真离婚,有一定风险。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愿意复婚,就麻烦了。 离婚后贷款下来后,只要双方同意,随时都可以结婚。房产证上不能当然写两个人的名字,必须到房产部门重新变更。问题是,你贷款买房,房产证也许要交押到银行或担保公司,那样就不能变更姓名了。 有个建议:找个家人或不错的朋友借钱或贷款,由他们再把钱给你用,你则用你的房子抵押担保。抵押必须要经登记,这样,你的家人或朋友风险就极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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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知道离婚房子怎么算?哪位有经验? 1天前
A:离婚后房贷问题处理主要还是要看房子给了谁,谁要房子剩下的谁还,假如给了女方的话,房贷由女方继续偿还,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补偿。实际如何解决需要看你们离婚时怎样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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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离婚后应该怎么分? 3天前
A:在结婚登记前购房的还分几种情况,一种是一方父母出全资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离婚时房屋归出资一方所有。第二种是一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夫*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作为夫*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三种为双方父母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夫*共同还贷及还贷增值部分作为夫*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首付部分及首付增值部分则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在结婚登记后购房,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还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在出资时未明确表示赠与自己子女,则视为赠与夫*双方,故离婚时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如果一方父母出全款购房,且在购房时明确表示仅仅赠与自己子女的,则离婚时该房屋归属自己子女;如果一方父母仅出首付且对于首付明确仅是赠与自己子女的,则离婚时夫*仅可对共同还贷以及还贷增值的部分作为夫*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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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时怎么对按揭房分割? 1天前
A: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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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北京离婚房产过户费用是多少? 1天前
A:北京离婚房产过户费用 一、税类:1、契税按产价百分之二;2、印花税按产价万分之五。 二、费类:1、登记费80。00元; 2、交易手续费百分之二(按产价); 3、工本费20。00元 新规:离婚房产过户免个人所得税 税务总局在相关通知中明确了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 析产又称财产分析,是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方式,根据一定标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分属各共有人所有。析产一般发生在大家庭分家或者夫*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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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了解婚后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3天前
A:房子的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 1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3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具体分割方案: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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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变卖离婚后该怎么去分割? 1天前
A:二、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婚前婚后房产咨询 1、婚前付首付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的,按照比例分配,婚前支付的房屋价款为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房屋价款是共同财产。 2、分配时,先划分共同财产的比例,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3、新的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受到永久性的保护的。 4、除去首付以及婚前一方所偿还的部分,剩下的就是婚后一次性还清的那部分,那部分资金算作你们共同财产。 5、婚后这个房子你们共同还贷的那一部分你才拥有一般的产权。 6、婚前交首付,婚后一起还贷,可以要求将房产证改为两人的名字吗?产权证上是可以加上两个人的名字的(甚至更多人的名字)。 但是真正的产权人只有一个,其他加上去的名字都是属于共有人,可以去产权中心办个共有权证。 男方是在婚前买的房,做公证的时候并没有加上女方的名字,那就是说女方是没有份的,那是属于婚前财产。 婚后女方参与还款,那可以去做个公证,那就可以把你追加成共有人,也就可以成为共同还款人。 三、婚前买房婚后办房产证 2、有证据证明是婚前购买,应当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权利。 3、房屋是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登记之日为法律认定的所有权取得之日。 4、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5、因为该房屋所有权在婚后取得,所以应属于共同财产。 6、但因是婚前个人出资购买,所以用于购买房屋的这部分钱就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7、如果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结婚后,而且你们又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应是夫*共同财产。 8、一般情况下,以房产证办在结婚证之前还是之后,判断是否为夫*共同财产。 9、如无特约定,各占50%的份额,也可以自行对此进行约定。 四、婚前房产婚后卖、婚前房产* 2、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为共同财产。 3、婚前房产在婚姻期间变卖成现金的,最好是做个公证。 4、因为现金属于种类物,发生纠纷很难说清是谁的。 5、婚前房产在婚姻期间变卖成现金进行其他投资所得的收益就是夫*共同财产。 6、比如将此现金进行股票投资所得的利润就是夫*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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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限房离婚后如何处理?财产分割需要什么证明? 3天前
A: 如果在你的*子怀孕期间你是不能诉讼离婚的,除了双方协议离婚。两限房必须是婚后所得,夫*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会判决如下:(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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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离婚后归谁? 2天前
A: 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在解决经济适用房离婚怎么分配,归谁的问题后,最重要的就是解决离婚房产的补偿问题了。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对另一方的补偿问题时,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1、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协议约定,夫*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同样的,夫*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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