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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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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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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核算有哪些方法

项前进吧

浏览43次 2025-01-27 21:47

土地使用税核算有哪些方法?
全部回答(2)
  • 喧嚣的世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眉眼笑
    首先要看是否属于这个税种的征收范围,然后是要确定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方法            (一)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三)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四)纳税方法: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如:企业使用的土地面积为1000平米,经税务局核定该土地为应税土地每平方米5元,则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1000*5=5000元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从价计征如:经营用房原值为100万元,按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则应纳税额=100*(1-30%)*1.2%=0.84万元从租计征如:公司出租房间租金1万元,则应纳税额=1*12%=0.12万元

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税核算有哪些方法?怎么计算的呢?

    • A: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 谁知道土地使用税会计核算方法?

    • A: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土地使用税成本有哪些?

    • A:一、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记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科目,不能记入开发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税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没有符合上述减免的条件,所以,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免交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条件

    • A: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企业公共用地免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 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税怎么缴?有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的吗?

    • A: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怎样的?地使用税成本有哪些?

    • A: 一、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记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科目,不能记入开发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税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没有符合上述减免的条件,所以,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 A: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
    • 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政策?

    • A: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土地使用税怎么记账,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

    • A: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 A: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谁知道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有哪些?

    • A: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 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指的是什么?

    • A: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 土地使用税减免有什么规定

    • A: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 土地使用税级别都有什么?

    • A:从综合用途土地级别范围来看,一至五级土地基本涵盖了城八区五环以内的范围。六级土地基本上为城八区以外的地区。按照修改后的《北京市实施〈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本市土地使用税的六个纳税等级具体为:每平方米年纳税额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另外,此次修改后的《办法》还特别提出了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七种情况,分别是:*机关、*团体、*队自用土地;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而此前不需要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京机构使用的土地也要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个人住宅土地使用税怎么征收,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

    • A: 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划定的土地等级范围和相应的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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