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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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5 00:00
A: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应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诸多*纠纷新情况和新问题。该司法解释于今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对于*房子交了定金后悔的情况,赔偿额度仅仅是定金将可能是不够的。本报邀请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张明春律师对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点评。 *房子后悔或被索赔涨价损失 法条:*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点评:这意味着,一旦开发商或购房者拒不依约签署正式*合同,另一方可就房价涨跌提出相应索赔,而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定金赔偿。在房价飞涨时期,有的开发商后悔卖便宜了,宁愿赔偿买房人几万元的定金,转手就以高出原价数十万的价格卖掉,这种现象并不鲜见。 比如,一套房子售价70万元,定金5万元,在以往很可能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开发商只要赔偿5万元。而实际上,因为房价上涨,购房者此时在同一地段想买同类型房子可能要100万元,或者开发商“截留”的这套房子卖到了100万元。司法解释实施后,购房者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涨价后的损失赔偿。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若是买房人违约的话,开发商同样可以提出索赔。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购房者如果不履行合同的话,除了拿不回定金,开发商也有权对降价损失要求补偿。 出卖共有房屋毁约不能只返还定金 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点评:对于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旨在防止大量*合同遭遇无效认定之命运,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之权益。在实践中极具实用价值,使几种典型的二手房*纠纷有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比如夫*、家庭或亲友共有房屋一方签字出卖,房价飙升后另一方借口不知情而毁约不卖的,签约人将不再能够免责;这种情况下,以前只能判定*合同无效,卖方只需返还定金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生效后,如再度出现该类现象,法院将认定*合同有效,由共有人之一的签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有力地保障了买方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房屋,产权人不认可的,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提醒各位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需格外注意对方签约人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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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拆迁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7 00:00
A:--拆迁人另行出卖补偿安置房屋纠纷的处理 这是一房二卖的一种特殊情形,指的是拆迁人将其在拆迁合同中明确的、用于与被拆迁人进行产权调换的特定安置房屋另行出卖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最高*法院《商品房*合同纠纷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该条规定,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一)被拆迁人享有取得该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该条规定赋予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该拆迁合同中对特定的安置房享有的债权以特种债权的地位,而非普通的债权。该特种债权被赋予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特种债权优先权,也就是债权物权化。其特征表现为:(1)特种债权优先权是一种具有物权效力的特种债权,是*的民事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特种债权是一种法定的债权上的优先权,不是物权上的优先权,它打破了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种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取得的权利;(3)特种债权是一种不需登记公示的优先权。特种债权的优先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公示。 (二)该安置补偿房屋需为特定 实践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安置补偿房屋的约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指对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而没有对协议的标的物及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进行具体约定;二是当事人不仅对房屋的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一般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对安置用房的位置、用途也进行了明确、特别约定。就前者而言,因为作为互易合同标的物之一的安置补偿房屋并不确定,故严格说来该合同仅仅相当于一种预约,被拆迁人享有请求拆迁人交付符合该合同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安置用房面积、过渡期限等内容的任一房屋。由于并不能在该合同中明确该房屋,故不能在其上成立特种债权;就后者而言,安置用房是特定的,有成立特种债权的基础,也就是说,可在特定的房屋上成立特种债权,拆迁人将该房屋一房二卖的,被拆迁人自能享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 (三)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最高*法院《商品房*合同纠纷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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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腾退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8 00:00
A:此类纠纷中,被告“赖房”多有着这样那样的客观原因,但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确认诉争房的权属。如果诉争房确实归原告所有,那么被告“赖房”的理由就不能成立。对于当事双方间的其他纠纷,可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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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增项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6 00:00
A:现在的装修增项是很多业主比较担心的问题,一般比较负责人的公司和设计*是会在签定合同时给您讲明白的,即便是材料是有业主提供,设计*也会问您厨房卫生间的墙地转买多大规格的,一般只要不是*砖都不会增加费用的,如果是*砖,是每个平方要贵一些,这些都是设计*会给客户沟通的。后期一般有增加的费用,负责设计的*或监理也会提前打电话给您讲清楚,您同意了他才感给您做的,一般公司的增加项都不会超过合同的百分之五,如果漏项太多会由设计*进行赔偿。公司都有规定的。希望可以帮到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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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6 00:00
A:房产纠纷的产生原因 分析目前产生的大量房产纠纷,主要分以下几类: 一是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二是房屋*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三是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是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它通常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租赁房屋的养护维修、公房承租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五是房屋抵押、典当纠纷。 六是房地产相邻关系纠纷。这是一种经常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它是指由相邻房地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通行、采光、空间延伸、管线设置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七是房屋拆迁纠纷。 推荐阅读:遭遇房屋纠纷怎么处理? 房产纠纷的解决办法 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房产纠纷的解决途经 房地产纠纷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它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权益争议。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 ⑴调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我国在基层*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⑵仲裁。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⑶诉讼。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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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8 00:00
A:从法律效果方面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没有禁止性强制规范,法院认定农村房屋*无效的法律法规层面的依据主要源于有关对宅基地禁止转让方面的规定,但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当然的因果关系,上述法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农村耕地,但对于已在其上面建好房屋的宅基地而言,其用途并不因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的变更而改变,判决农村房屋*有效并不违背这些法条的立法本意。而明确作出禁止农村房屋*的规定只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但其毕竟不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不能成为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只要是中华*共和国的公民,不因户籍或其生活的地域(城镇或农村,不同农村之间)的不同而在行使权利时有所区别;另一宪法原则规定,公民对其私有财产可以处置。同时,合同法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等。因此,若判决农村房屋*合同无效,不仅无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与宪法有关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与合同法等基本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符,不能不说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种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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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4 00:00
A:农村林业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虽然数量较少,但涉及村民众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矛盾复杂尖锐,处理难度大。如处理稍有不慎,必将影响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一、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难办的原因: (一)林业发包、承包不够规范。大部分乡镇的村社都拥有一定数量的集体林木,有的山场分给村民做自留山,有的归村民组集体所有,有的归村委*有。长期以来部分山场上的林木因管理不力或无人管护,导致部分山场变成荒山。因此,林业主管部门等建议个乡镇对不属于村民自留山的山场可通过发包的形式来加强对山场林、竹的发展和管理。论文修改。然而,在林业发包承包的过程中,有的没有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草草签订承包合同,即发包出去;有的还强行承包,签定了一些霸王条款,承包人仅交少量的保证金即获得了大面积的山场林业承包权;还有的虽然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但尚未超过半数,亦无会议记录,仅凭一纸合同,就决定承包人取得了数十年的林业承包权,并以此抗辩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山砍柴等项权利。 (二)承包合同未能反映各方的合同利益。林业承包不象目前土地承包那样数量相对较少。在林业承包中,其山场亩数之多,面积之广,承包期限之长。发包方与承包方于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时,几乎都没有对发包的数百亩甚至上千亩的山场林木的价值进行评估或测算,就这样简单地发包给承包人承包经营。论文修改。承包期一般规定在30年以上,有的甚至更长。数百亩乃至上千亩的林木、毛竹等,其价值逐年递增。承包人承包山场后,主要是对现有的山场进行管护,将荒废的地方进行补植,对部分林竹予以间伐。在绝大部分的林业承包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按比例交纳承包金,按比例分成等。虽然承包林业山场砍伐林木有严格的政策限制,但仍有滥坎乱伐现象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以致承包各方利益上的失衡和山林竹木的毁坏。 (三)双方履行承包合同均有过错。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林业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缺乏合同约束力,承包方在没有报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上山砍伐、间伐林木*。有的承包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届期不向发包方上交承包金。发包方发现承包方间伐的不是次品竹木,也不是不能成林的竹木,而是以“疏山”、间伐为名,进行滥伐或盗伐林木。大部山区的村民日常生活缺乏*,即上山砍柴烧,却受到承包方的严厉阻止或拒绝,发包方不是采取与承包方进行充分协商的方法予以解决,而是以自己的想当然之观念去擅自作出处理决定,导致纠纷发生。 (四)承包双方极易矛盾激化。承包人依据合同承包大面积的山场后,由于严格管护,严禁村民上山砍柴,并用“武力”阻止偷盗行为。使幼林不继成长,荒山逐渐变成绿林。承包人在承包数年后,误认为满山遍野的林木归其所有,即擅自任意砍伐*,导致发包方的村民有意见,他们认为这都是全体村民的集体财产,却让少数人长期占有任意处分,极不合理。论文修改。 二、关于处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对策。 (一)宣传政策、维护农村的稳定。在*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广大山区的村民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发展经济。但是随着农村形势不断变化,部分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时有发生。鉴于农村村民的实际情况,通过林业发生经营,有力促进山区林业的改善和发展。增长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富。林业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我们应大力宣传*在农村的优惠政策,调查了解纠纷原因,充分考虑承包双方的利益,建议合同当事人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签定补充协议,尽最大努力使承包合同有效继续履行,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农村山区发展经济的大好形势。 (二)及时调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村民小组或村委*有的几百亩甚至千余亩的山区,在有关领导的参与下进行发包经营,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承包方系家庭或若干户合伙承包,他们投资修路、架设电线和建房,在非常困难的情况还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常年支付雇请人员的工资,帮助购买农*防止病虫害,日夜管护所承包的山场,避免山上的林木,毛竹等受到偷盗或破坏。若干年后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承包方投入的资金、人力、物力很难计算,承包后的增长部分也无法计算,故应先由乡镇村及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把调解工作做为诉前的一个前提程序。乡镇村对农村山区的情况非常熟悉,直接参与发包承包会议及合同的签订,对承包双方履行合同、投入管护、产生纠纷之原因及纠纷双方的思想动态等情况,知悉并有所了解,有针对性地做工作,耐心地说服教育,竭力消除对抗情绪,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这样,即避免承包方受损失,又不使发包方即全体村民因承包合同解除而背上赔偿损失的沉重经济袍袱,促进双方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三)慎重引导,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救济途径。林业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承包期限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承包前后的价值很难界定和分清。解决这类纠纷应慎重思考,当事人绝不能以过激的方法“*”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更不能集体越级上访。综上,应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妥善处理: 1、自行和解。发包方与承包方都是本村委会或同一个村民小组的村民,相互之间非常了解,当林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双方应平等协商,各自都要为对方着想,均应认真检讨自己的过错或违约行为,如有不符合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条款,可以协商变更或达成新的补充约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自行和解,澄清是非,钝化矛盾。 2、缩短承包期。从审判实际来看,林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期一般都在30年以上,有的长达50年到70年。中央关于发展林业方面的政策,是从农村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家庭承包期可长达50年至70年,但对招标方式承包的期限没有作出此规定,双方协商,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变更承包期限,将较长的承包期缩短为20年以内,只要收回成本略有获利即可。集体财产不能数十年为少数村民受益和占有,否则不利于维护全体农民的合法利益。 (3)依法诉讼。全体村民或承包方如选择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从林业承包合同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承包人实际投入较大,山场林竹长势又较好,只是承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办事,对发承包方提出的建议或*示不听不理的,发包方可提起违约损害赔偿之诉,这样即补偿了发包方的实际损失,又惩罚了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如认为承包人确实不能再继续承包下去,即根本违约,依法可请求解除承包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方应充分考虑相对方(一般为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因为承包合同依法被解除后,承包人返还的是一片茂密、生长旺盛的林木等,其中增值部分凝聚着承包人的心血和汗水,解决合同方应当赔偿承包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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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6 00:00
A:1、应着重审查对室内温度的举证责任。如案件审理时处于供暖期,且双方均出具各自的测温记录,可协调各地区供暖办公室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温,在特定区间取两次测温平均值作为案件审理依据;如案件处于供暖季结束后,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供暖温度,可责令供热单位提交该区域的抽查测温记录,在用户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作为推定涉案房屋供暖温度的证据材料。用户仅提供自备设备测温的证据材料的,通常不能认定其证据效力,但如供暖单位无法提供抽查测温记录,也可酌情认定供暖单位未提供合法服务。 2、应充分考虑供暖服务的公共社会服务性质。鉴于供暖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公共事业,具有很强社会保障性,《办法》要求供暖单位不得推迟、终止和提前结束供暖,不得退出供暖经营,故应适度减轻供暖单位在是否提供供暖服务上的举证责任,即要求用户对停止供暖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办法》规定,满足分户*控制条件、不影响供热设施安全和其他用户采暖及对需交纳的基本费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户可要求停止供暖。对于双方未经协商而确实暂停供暖的,法院应综合考虑热能的辐射性和传导性,及供暖设备、供暖负荷的配备不因个别用户停热而减少的情况,可酌定用户交纳一定基本费用,可参照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示范文本中“采暖费总计的60%支付”的规定。 3、如室内温度不达标或供暖单位未进行及时修缮,查明系用户擅自拆改设施及其妨碍、拒绝设施正常检查所致,用户仍需按照全额缴纳供暖费。 4、鉴于《办法》要求供热单位应该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备案,可要求供热单位提供备案*和供暖办公室出具证明,如原告既无备案和证明,在其工商登记范围内又无供暖服务一项,同时用户不认可其为涉案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的,可考虑裁定驳回起诉。 5、参照相关市政供暖相关文件精神,供热单位应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如双方未签署书面合同,而供热单位和用户单位之前的合同并未解除或终止的,应由合同一方即相关单位承担供暖费用。供热单位与用户单位之前的合同已解除或终止的,可审查供热单位与用户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参照相关*规章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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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漏水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7 00:00
A:这种事情真的是非常麻烦的,我朋友也试过这样的事情的,但是他忍气吞声了,其实你可以和邻居协商的,如果邻居不肯可以起诉的;我朋友家住的是老楼住宅,住顶楼。目前没有物业,这月连续几天下雨,房顶漏水,找维修的说要一层3家一起换才能不漏水,如果只维修朋友家的以后还要漏水,包括我朋友家,一共3家,一家未漏水,2家漏水,现在其余2家房东都不愿意一起承担维修费的,结果后来还是街道办出名解决了的,非常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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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5 00:00
A:房子合同纠纷处理方法如下: 对于出卖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买受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处理方法】买受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实际履行。买受人所购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如果通过加固等能够修复,且确保建筑物安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实际履行是我国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以采取的一项主要补救措施。但要考虑违约方能否继续履行及其继续履行的合理性,如果违约方确无力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将会付出更大的代价等,均不宜采取此种补救措施。 (2)解除合同。在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后,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种较严厉的措施,一般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3)违约金及损害赔偿。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买受人不论是请求实际履行还是解除合同,均不影响请求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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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2025-01-08 00:00
A: 装修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装修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应当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提供合同、自己一方履约,对方违约的证据;如果金额较小,最好协商解决,起诉耗时耗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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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2025-01-05 00:00
A: 第一、凡以房产为标的买房、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二、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五、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第六、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有关私房落实政策的案件,如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等,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销的,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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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7 00:00
A:(一)首先被拆迁人能够取得拆迁补偿,被拆迁人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例中房屋的所有人是高先生的父亲,那么,高先生的父亲去世后,该房屋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高先生的父亲是在谢女士结婚后去世的,同时户主上的名字表明在拆迁时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高先生所继承的这间房屋应该算作在夫*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该看做是夫*的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这间拆迁的房产应该按照夫*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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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纠纷如何处理? 2025-01-04 00:00
A:可以通过自己的协议处理,实在不行就只能通过法院咯。 经济适用房的弊端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确实解决了很多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但此一时彼一时,它应该退出历史舞台,而不是简单转向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的模式。 1、经济适用房违背市场规律。经济适用房是经济转轨的产物,用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倒是还能说得过去,一直延续到现在就不正常了。在当下的中国城镇,住房绝对属于奢侈品、稀缺品,姑且不论经济适用房能否到真正的穷人手里,以“公平”的名义用财政税收来补贴穷人来进行奢侈消费、实现拥有住房的梦想,而社会的中间阶层却在为高涨的商品房价格而绝望,这显然不是真正的“公平”。这种违反市场规律的住房制度,必然是低效的。 2、经济适用房缺乏退出机制。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不被富人拿来炒卖,各地一般规定经济适用房在一定年限内(如5年)不能转卖。首先,这一规定并不能有效阻止经济适用房的炒卖;其次,买经济适用房的时候是穷人,不代表一辈子是穷人,收入改善后还不退出,一直占用*补贴的住房,对其他穷人不公平。 3、经济适用房容易误导购房者提前消费。自从推出经济适用房之后,不管是有钱的,钱不多的,没钱的都想通过购买房地产达到梦寐以求的愿望。从而买房热度迅速升温,扭曲了一些人对自己购房能力的估计,产生超乎偿还能力的提前消费。*补贴在购房时起了很大的诱导作用,却不会显著地提高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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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怎么处理? 2025-01-09 00:00
A:合同付款比例要均衡合理 大多装饰公司合同中规定,合同签订后,第三天把40%至60%的款交给装饰公司,工期一半后再交40%至60%的款(等于总款95%)。完工验活再交5%的尾款。这样工期一半后,不管工程进度是否过半,消费者得交95%的款项。而工程进度由装饰公司说了算,消费者只有被动地交款。款交了再出现问题,想让装饰公司退款非常难,消费者要多留个心眼。所以现在大部分是:合同签定交定金10%,如果甲方终止合同,拟作设计费和损失费;开工当日付30%;基础完工付30%;水电铺设完工付水电工程款;木工完工付25%;油漆完工竣工验收后7天付5%;各阶段增加或减少项目相应阶段付清或扣除. 另外,装饰公司施工中的不负责任也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如铺地板或地砖,客户买来地板和瓷砖,施工人员只图方便,不管色差、质量好坏铺上就完。地铺完了,往往矛盾纠纷也来了。因此干这活时最好主家有人监工,随时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