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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竣工验收方法是什么

白飞飞

浏览116次 2025-01-18 17:16

建筑消防竣工验收方法是什么?
全部回答(3)
  • 兰博尼的拖拉机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 纣王宠
    按照*规定的   是竣工验收在前,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 小酒窝之缘
    一、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消防验收注意事项:1、消防审核时所提要求应全部达到;2、自动消防设施已检测合格,并完好有效;3、安全疏散符合规范要求;4、消防产品自质量合格,数量保证;5、装修材质达到规范要求;6、易燃易爆方面设置符合要求; 三、消防验收流程: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2、*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服,佩带《*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与正常申报验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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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8、   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   自动报*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   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   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④、   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9、   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10、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   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   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   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   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   风机安装记录;   19、   水泵安装记录;   20、   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   自动*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   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   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   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   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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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验收竣工资料有哪些?

    • A:8、   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   自动报*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   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   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④、   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9、   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10、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   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   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   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   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   风机安装记录;   19、   水泵安装记录;   20、   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   自动*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   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   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   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   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 什么是竣工验收

    • A: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和凭证。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房屋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 A: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消防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及重点   主要内容: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验收重点   1、检查竣工图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与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中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 建筑竣工验收程序是什么?

    • A: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筑竣工验收流程谁了解?

    • A:根据《中华*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 哪位朋友有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表?

    • A: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  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备案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分5项,其主要内容为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和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验收等单位分别签署得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得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2、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3、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4、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5、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住宅质量保*;   9、住宅使用说明书;   10、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得其他文件。
    • 竣工验收测量方法是啥?求赐教

    • A:*员工作流程第一部分:开工前*1、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2、施工合同3、委托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4、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5、质量监督登记书6、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7、岩土工程勘察报告8、施工图会审记录9、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0、开工报告11、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3、技术交底记录14、测量*记录第二部分质量验收*1、地基验槽记录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8、地基与基础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9、主体结构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0、装饰装修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1、屋面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2、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3、电气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4、智能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5、通风与空调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6、电梯分部及所含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7、单位工程及所含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8、室外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第三部分试验*1、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2、砂、石检验报告3、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4、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5、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6、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7、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8、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9、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10、桩基工程试验报告11、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12、幕墙工程试验报告13、防水材料试验报告14、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15、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16、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17、有特殊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回填土密实度试验报告18、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试验报告19、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20、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试验记录21、屋面淋水试验记录22、抽气(风)道检查记录23、节能、保温测试记录24、管道、设备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25、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26、照明全负荷试验记录27、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28、电气设备调试记录29、电气工程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30、制冷、空调、管道的强度及严密性试验记录31、制冷设备试运行调试记录32、通风、空调系统试运行调试记录33、风量、温度测试记录34、电梯设备开箱检验记录35、电梯负荷试验、安全装置检查记录36、电梯接地、绝缘电阻测试记录37、电梯试运行调试记录38、智能建筑工程系统试运行记录39、智能建筑工程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40、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所必须的其他测量、测试、检测、检验、试验、调试、试
    • 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范本哪位有的?

    • A:其实就是给消防局的一个申请报告,说明您这个工程已经完工了现在向消防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之类的话,最重要的是得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包含消防施工和装修施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盖公章!
    • 建筑竣工验收资料都包含哪些?

    • A:您好,沈阳蚂蚁装饰为您解答: 一般分为: A册:质量计划*;(开工、复工、竣工报告、强制性条文,验收表、设计变更通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等) B册:施工质量管理*;(施工隐蔽、检查记录、技术交底) C册: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出厂证明文件及复试检测报告) D册:工程质量验收*;(分项、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消防验收与竣工验收有什么关系?麻烦说说。

    • A:通常为园林部门,验收时主要查两个指标:集中绿化率和绿化率。其他验收太多了,不好泛泛而谈四方验收(竣工验收):甲方、总包、设计(勘察)、监理,质监站监督人防验收:同上,质监站替换为人防站消防检测及消防验收:消防主管部门规划验收:规划部门下属执法大队实测量:通常为房地部门下属测绘科市政验收:各市政主管单位(水电煤电信有线等)防雷:防雷办通邮验收:邮政部门节能验收:通常质监站代检技防验收:技防办分户验收:不一定每个地区都有环境验收:环保局
    • 四方验收是竣工验收吗

    • A:砌筑砂浆是否满浆,不过一般少做)竣工看墙面有无裂缝、屋面是否漏水、楼板砼厚度,水电是否有问题,安全防护措施做好没有、砖柱间有无拉结筋、是否平顺?主体看砖,柱是否胀模、(砖墙是否直、柱。必要时还要做柱的回弹,还有就是贴的瓷砖有木有开裂啊,楼面,特别是消防管道主体验收还是竣工验收
    • 防雷竣工验收方法是什么

    • A: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利益,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气象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告,撤销其许可*,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人员伤亡以及*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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