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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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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的青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利益,保护*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共和国气象法》、《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1、附表2)。 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总规划平面图; (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的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 (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的复印件; (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 (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 (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4)。 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规定的资质、资格;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补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附表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附表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 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 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10); (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的复印件; (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 (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补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受理回执》(附表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 (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 (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出具《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13)。 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不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告,撤销其许可*,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人员伤亡以及*或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附: 《中华*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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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们村俺最贱1、高/低压变配电房设备的接地系统,在房间内周围设置一条距地面300mm的水平接地环型带规格应按照设计要求。 2、开关柜、配电屏(箱)、电力变压器及各种用电设备、因绝缘破损而可能带电的金属外壳、电气用的*安装的金属支架及传动机构、插座的接地孔,均应以专用接地(PE线)支线可靠相连,PE线应与接地装置连通并作重复接地。 3、当保护线(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相同时,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下表要求,当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不应小于: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保护时为4mm2. PE线最小截面一览表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S(mm2) S≤16 S 16≤S≤35 16 S>35 S/2 d.所有外露的接地点、测试点,均应涂红色油漆并有标志牌写明用途。 e.火灾自动报*系统,楼宇设备自动监控系统(BMS)及其他弱电设备机房采用专用接地线,由接地装置引入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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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竣工验收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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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竣工验收方法是什么?
- A: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2、属市*局消防局受理的审批项目由市*局消防局受理室定期更新受理情况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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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程序是怎样的?
- A:这个我觉得做壁橱的话,要考虑到你的面积,如果是小的话,不妨把壁柜设计在墙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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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防雷验收规范
- A:石材检验批隐蔽要做要做接都要做幕墙检验批隐蔽要做外保温像新规范要求做前没查新*我清楚请教高我想知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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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竣工怎么验收
- A:8、 隐蔽工程记录; 主要隐蔽工程记录如下: ①、 自动报*系统管路敷设隐蔽工程记录; ②、 消防供电、消防通讯管路隐蔽工程记录; ③、 消防管网隐蔽工程记录(包括水系统、气体、泡沫等系统);④、 接地装置隐蔽工程记录;9、 系统调试报告(包括自动报*系统、水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等系统);10、 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11、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2、 消防管网水冲洗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3、 管道系统试压记录(包括自动*灭火系统、气体、二氧化碳、泡沫系统等); 14、 接地装置安装记录; 15、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安装记录; 16、 电动门及防火卷帘门调试记录; 17、 消防广播系统调试记录; 18、 风机安装记录; 19、 水泵安装记录; 20、 风机、水泵运行记录; 21、 自动*灭火系统联动试验记录; 22、 消防电梯安装记录; 23、 防排烟系统调试及联动试验、试运行记录; 24、 气体灭火联动试验记录; 25、 气体灭火管网冲洗、试压记录; 26、 泡沫液储罐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27、 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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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竣工测量验收流程是怎样的?
- A:您好,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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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是怎样的?
- A: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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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是怎样的?
- A:、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及 备 案 工 作 程 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工程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公司组织,建设单位、承包商参加):工程竣工后,监理工程师按照承包商自检验收合格后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申请表》,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项目监理部就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注:需要时填写),要求承包商限期整改;承包商整改完毕后,按有关文件要求,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检查,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后,提交建设单位。 2、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1)、承包商:a、承包商编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公司 建设单位。b、工程技术*(验收前20个工作日) 监理公司(5个工作日内) 建设单位。 (2)、监理公司: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 (3)、勘察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4)、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 (5)、建设单位:a、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燃气工程 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b、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C、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和《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送审单》交 监督站(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退回单》给建设单位)。d、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以书面通知监督站。 (二)、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 :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4、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 10、有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 11、有*消防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12、有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 13、有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14、燃气工程验收证明。 1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 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16、已按*有关规定缴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 17、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验收会议上,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察等各方的工程档案*摆好备查,并设置验收人员登记表,做好登记手续。 1、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主持验收会议(建设单位应做会前简短发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介绍及会议结束总结发言)。 2、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 4、验收组和专业组(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监督站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人员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专业组、验收组发表意见,分别对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验收组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并签名(盖公章)。(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 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由监督站*作) 1、监督站在审查工程技术*后,对该工程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建设单位提前15日把《工程技术*》送监督站审查,监督站在5日内返回《工程竣工质量安全管理*退回单》给建设单位)。 2、监督站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的书面通知后(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天把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以书面通知监督站,另附《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对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进行审核,并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书》。 三、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作) (一)、备案准备的*: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下列文件:(1)、施工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意见;(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4)、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5)、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6)、规划验收认可文件;(9)、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0)、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11)、有监督站 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及分部验收文件;(12)、燃气工程验收 文件;(13)、《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14)、法规、规章、规定必提供的其他文件。 (二)、备案的程序: 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及上述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3、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盖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督站和备案机关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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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验收竣工验收区别哪位清楚?
- A:“竣工验收”合格,即每个建设单元工程竣工后,建设方组织五方验收,并取得消防、环保、规划验收合格证和相关*文件,由建设方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讫并确认,发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一般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会有若干个《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是建设方取得房屋产权*的必备文件。 “综合验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和规范对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执行,各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情况和市政基础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以及绿化建设等,进行的整体和全面的验收。综合验收的内容包括:规划要求是否落实,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物业管理是否落实等。综合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规划、设计、房屋、土地、市政工程、供水、供气、电力、园林、环卫、电信、*、交通、消防、商业、教育、人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没有将综合验收合格作为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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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验收和竣工验收是分两次的吗?
- A:一般是漆工完了之后,需要业主进行验收!一般装修是水电泥木漆,漆工是最后一个项目!完工后再进行整体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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