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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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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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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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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xiaozaid

浏览92次 2025-01-24 23:33

请问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全部回答(1)
  • gbhtg
    (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的,可按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后,再根据*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相关问题

    • 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谁清楚?

    • A:(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的,可按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后,再根据*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 国家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 A:(1988年9月27日中华*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 土地使用税成本有哪些?

    • A:一、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记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科目,不能记入开发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税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没有符合上述减免的条件,所以,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免交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条件

    • A: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企业公共用地免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 土地使用税核算有哪些方法?

    • A: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请问,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 A: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根据《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因此,具体的单位等级税额,请到单位所在地地税局咨询。
    • 请问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 A:《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     《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的,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989]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或业主使用的*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 租用土地土地使用税怎么缴?有可以免交土地使用税的吗?

    • A: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会计分录   计提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   贷: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缴纳   借:应缴税费--应缴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 土地使用税政策是怎样的?地使用税成本有哪些?

    • A: 一、房地产企业尚未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该记入“管理费用--土地使用税”科目,不能记入开发成本中核算。 二、土地使用税现行的免税规定主要有: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均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为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和鼓励整治土地,改造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至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地自定。 (4)为体现*产业倾斜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核能、电力、煤炭等能源开发用地,民航、港口、铁路等交通设施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特点,划分了征免税界限,给予了政策性减免照顾。 除上述免税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因难,需要定期减免税的,由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审批,或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 三、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没有符合上述减免的条件,所以,要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

    • A: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
    • 商品房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政策?

    • A: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 土地使用税怎么记账,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

    • A: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有哪些?内容有哪些?

    • A: 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2、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对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自1989年12月21日起执行。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 谁知道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有哪些?

    • A: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依据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 怎么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指的是什么?

    • A: 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 一、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   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   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以上为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内容,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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