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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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是怎样的 1天前
A:第一条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指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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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动产暂行条例是什么? 2天前
A:房屋不动产,根据网上提供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由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物权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物权的存在、状态、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公开表现出来,让他人知道。合同则不需要公示反而可以进行保密。这是因为合同只涉及当事人自己的利益,可以是商业秘密。物权是一个独占性、排他性权利,这个权利的存在状态,对他人的权利很重要。如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之前要弄清出卖人是否有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弄清房屋上是否设有抵押权等,这需要有一个可靠的方法将物权公示出来,让交易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法院能正确判断某一财产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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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动产暂行条例 5天前
A:暂行条例是三月一号开始实施的,这时候我们必须规范这个登记行为的。不动产的现在是免费登记的,甚至连换证的钱也是不需要缴的,因为*现在是鼓励市*动去进行一个换证行为的,而且换证前后暂时还是没有很大的区别的,而且也是不用钱的,一般是到房产局进行一个登记就可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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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房产税费法规政策是什么? 1天前
A: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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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税暂行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细则是什么? 1天前
A: 最新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内容: 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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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做了什么调整,求帮忙? 1天前
A: 2017年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按镇**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四、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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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做了什么调整?有什么新政策? 3天前
A: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 财政部:将修订加快房产税暂行条例 新华网 08月31日 11:23 为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意见》提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快修订*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 就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意见》指出,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 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进一步细化 下月或* 03月30日 12:17 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细化下月或* 前段时间,海口市**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房地产用地、房屋交易及限购等提出了实施意见,随后,“国八条”海口版细则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记者从海口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海口市实施的这个坚持“禁三”、“限二”的“限购”政策有可能在 城市陆续*落实*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 12月15日 08:52 日前,笔者从各种*渠道了解到,截至11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亚、南京、杭州、温州、厦门等十五个城市陆续*了落实*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 从4月17日*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的“新国五条”,再到近两个月各部委密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央、国务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决心坚定,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持续加 二套房贷实施细则期待靴子落地 银行抢跑 中国证券报 12月30日 08:56 国务院日前*《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条政策引起持“救市论”者的一片叫好声,被认为是“明确松绑二套房贷”,是“对于二套房贷最后的*态度”。 据记者多方了解,部分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房贷实行优惠政策,只是各地的力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业界非常期待央行和银监会*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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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有什么主要内容?谁知道? 5天前
A: 土地租赁的两种方式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一是土地使用权出租。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在土地管理法规中,国有土地租赁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发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首次被提出并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规定为*处置土地资产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将国有土地租赁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1999年7月27日国土*部颁发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标的物具有复合性,即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同时,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屋租赁结合在一起的,单纯的场地出租行为在整个土地使用权出租市场中比较少。由于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权利,期限通常较短,投资相对较少,方便灵活,出租人则通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资,因而土地使用权出租十分普遍,具体形式也有多种多样。如商业柜台出租、各种铺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着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要区别: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体。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意见》第六条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租。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承租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从《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单独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即地上没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地上必须具有合法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也就是说,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单纯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出租的。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无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属非法行为。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按《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权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例如:养马场、游乐园等。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要经县级土地部门审批,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首先经过*的土地征收程序将农村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才可以用于商业用途。[1]编辑本段农村土地租赁的政策内容 国务院关于制止*、租赁土地的通知近年来,一些农村社队、*企事业单位等,违反*法律规定,*、租赁集体所有和*所有土地的情况不断发生。在一些城市郊区,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一些农村社队把土地当作商品*、租赁,捞取大量钱款和物资。有的土地租金每亩每年几百元、几千元、上万元,有的出卖土地每亩可得款几千元,甚至几万元。还有的私下议定条件,以租赁、*房屋的方式,租赁、*良田菜地,或者采取“联合建房”、“联合办厂”、“联合建造仓库”等方式,达到侵占土地的目地。这是严重违犯宪法的行为。《中华*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必须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切实保护现有耕地。对*、租赁土地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认真宣传贯彻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宣传保护土地的重大意义,发动广大干部、*众同*、租赁土地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二、各地要对*、租赁土地等非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违法和指使违法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能迁就姑息。对那些一贯利用*、租赁土地进行贪污、受贿、非法牟取*利的犯法分子,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财政金融部门要发挥监督、管理的职能,有权拒绝收付*、租赁土地的资金,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依法管理土地是各级*的重要职责。各级*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和制度,切实把土地全面管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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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做了什么调整 3天前
A:*******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 财政部:将修订加快房产税暂行条例 新华网 08月31日 11:23 为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财政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意见》提出,下一步财政部门将加快修订*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船舶吨税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研究制定环境税法等财税法律法规。 就进一步健全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意见》指出,下一步要加快推进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立法工作。进一步研究、规范政 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进一步细化 下月或* 03月30日 12:17 海口楼市调控实施细则正在进一步细化下月或* 前段时间,海口市**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政策、信贷政策、房地产用地、房屋交易及限购等提出了实施意见,随后,“国八条”海口版细则于2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日前,记者从海口市住建部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目前,海口市实施的这个坚持“禁三”、“限二”的“限购”政策有可能在 城市陆续*落实*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 12月15日 08:52 日前,笔者从各种*渠道了解到,截至11月底,已有北京、上海、广州、三亚、南京、杭州、温州、厦门等十五个城市陆续*了落实*二次调控的实施细则,就限购、执行差别化房贷、加大住房供应和保障房建设等多个方面做出规定。 从4月17日*的“国十条”、9月29日再次*的“新国五条”,再到近两个月各部委密集*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央、国务院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决心坚定,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持续加 二套房贷实施细则期待靴子落地 银行抢跑 中国证券报 12月30日 08:56 国务院日前*《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条政策引起持“救市论”者的一片叫好声,被认为是“明确松绑二套房贷”,是“对于二套房贷最后的*态度”。 据记者多方了解,部分城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对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房贷实行优惠政策,只是各地的力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业界非常期待央行和银监会*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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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谁清楚? 4天前
A:(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的,可按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后,再根据*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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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山东省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4天前
A:(一)凡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使用*的,可按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的土地面积计算,或以土地管理机关确认的其它权属*的土地面积计算,也可以《条例》发布前应存在的围墙、房舍、道路、界桩等标志为界,由纳税人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经税务 机关核实确定的面积计算。待核发使用*后,再根据*确认土地面积调整其应纳税额。 (三)既无土地*、又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权属*和*址的,由纳税人先将实际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场地的地基面积及其四周适量的空地)据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确定计税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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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营业税暂行条例哪位了解? 3天前
A: 二手房营业税计算方法: 凡是房产证(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税票)签发时间不足5年的,需要交纳成交价格5.5%的营业税,满5年后,属于普通住宅的免交,属于非普通住宅的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5.5%的标准交纳。 依据现行二手房交易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缴纳营业税的税率是5%。 现时二手房营业税征收已经调整,具体如下: 个人转让/赠与非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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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什么? 2天前
A:(1988年9月27日中华*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机关、*团体、*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九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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