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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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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
成立地点
家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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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借方反悔该怎么办

信者可好

浏览26次 2025-01-25 20:44

会怎么样啊?想了解下
全部回答(2)
  • benering
    涉及的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问题,如果借方当时有资格买房,借方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首先得与被借方达成协议,得到被借方的转让许可(从当初被借方同意借方用其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况看,双方有协商的基础)。
  • 此地无爱三百两
    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 1、   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 *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过程中,*一般均需用不同方式和渠道给予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实际上是基于其符合*规定的条件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 2、   从无效的民事行为分析: 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房屋产权以产权证为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规定及《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相关问题

    •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何判决?

    • A: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决房屋转购协议无效的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在限制期内达成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侵犯了*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同时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即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购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类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当时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达成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的住房保障体制,并且从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 二、借名*经济适用房纠纷能获得赔偿吗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在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同时,也会判决卖方对买房经济赔偿。 判决出卖方赔偿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需具备构成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违反契约义务;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主观过错与信赖利益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赔偿方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观念所规定的特别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和“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了直接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认购其他住房的机会。 因此,要理性地选择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避免借名购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您已经因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处于纠纷或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寻找律师帮助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暂时错过了购房的良好时机,但在律师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证本金的同时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如何判决?请问有人知道吗

    • A: 购买者以出卖者名义先期支付协议定金,并且各期房款也是购买者以出卖者的名义交纳,后由于房价上涨,出卖者拒不履行转购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愿意返还定金及购买者所交纳的房款。而购买者由于与出卖者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购房的最佳时机。购买者不同意出卖者“撕毁”转购协议,遂发生了经济适用房纠纷。简单的说就是出卖者因房价上涨而反悔导致购买的失去购房时机。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决房屋转购协议无效的依据,主要在于当事人在限制期内达成的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侵犯了*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同时侵害了其他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即 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购协议应属无效合同。 在此类纠纷中,原告与被告虽然当时达成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他们达成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的住房保障体制,并且从法律的教育功能看,判决双方达成的协议无效能够更好地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 二、借名*经济适用房纠纷能获得赔偿吗 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判决方式,主要从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出发,在确认转购协议无效同时,也会判决卖方对买房经济赔偿。 判决出卖方赔偿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基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方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赔偿责任,需具备构成一般民事责任的四个基本要件,即缔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违反契约义务;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的主观过错与信赖利益的损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赔偿方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观念所规定的特别责任,因此赔偿权利人必须具备“合理条件”和“正当理由”才可以请求。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除了直接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原告所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原告因与被告签订转购协议而丧失了认购其他住房的机会。 因此,要理性地选择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避免借名购买这种违法行为。如果您已经因为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处于纠纷或遭受经济损失,可以寻找律师帮助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虽然暂时错过了购房的良好时机,但在律师的帮助下至少可以在保证本金的同时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 黄岛经济适用房该怎么去申请?

    • A:等有经济适用房的*,你自己去你想选的房子,拿着你的那个通知书和*,当场报名。看你分能不能安排到你了,我已经等了半年多了   一直没有新房源。
    • 什么是借名购房?可以借名购房的吗?

    • A:政策房不是人人都能买的,加上限购政策*,一些购房者没有了买房的资格,因为住房刚需、想买政策房或者追求炒房的利益,很多人想到了借名购房。借名购房就是以父母、子女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购房,而购房款项却由购房者自己支付。 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借名买房,但是政策房本身就不是为所有人准备的,限购也是为了达到调控目的,借名买房很明显是为了规避以上两个*政策,因此即使没有禁止也是法律所不不支持、不鼓励的。除此之外,借名买房在实践中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法律更不保护这种行为。 二、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借名购房政策房。 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非常多。而且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导致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 (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 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3、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三、借名购房风险的防范 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证据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抵押,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总之,借名购房虽然没有被我国法律明文禁止,但这种行为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支持和保护的。最重要的是借名购房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购房者不注意收集证据,很容易是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这种损害又很难由法律进行保护。在此提醒购房者不要盲目投资房产或者冒名购买政策房,一旦出现风险结果得不偿失。
    • 购买经济适用房注意事项有哪些?怎么买经济适用房?

    • A: 根据最新消息,2015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及2015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但*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因此,确需*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并且只能*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2015南京经济适用房*政策中,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政策,按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 买经济适用房合算吗

    • A:买就直接买商品房,可以随便买,可以拿到红本,想卖随时卖,买那种什么经济适用房是很有风险,买了房票不一定可以买到好房子,买了房还不可以卖,只可以自己住或租给别人住,5年之后才可以拿红本,才可以卖
    • 经济适用房是装修好的吗?买经济适用房怎么样?

    • A: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如果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如何解决?换言之,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吗?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是如何*作的呢? 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作过程基本与商品房的个人购房贷款*作方式相同。一般情况经济适用房贷款方式有四种,分别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当前采用较多的是以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方式。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
    • 经济适用房南京该如何申请?

    • A:2015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二、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三、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4、原同户籍的*或服刑人员。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 买经济适用房能贷款吗

    • A:你好,很高兴给你解答,我给你提供一些我的经验,你参考一下 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贷款。不过由于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即购房者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没有“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来,银行信贷安全将无法保证,因此,各银行不对5年内经济适用房发放贷款。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哦。
    • 集资建房借名购房纠纷怎么解决?

    • A:1、如果房屋是一般的商品房,除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则,任何人有权根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借名买房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这里又可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借名行为自始至终不违法。比如父母为避免将来过户手续繁琐、缴纳税费,以孩子名义购买房屋。第二种情形,借名之初违法后违法状态消除。如为了规避三套房屋限购令而借名买房,当发生纠纷时限购令取消,则应根据“有利追溯”原则处理,认定合同有效。即虽然先前的行为在行为时不符合当时的法律或政策的规定,但如果后来的法律或者政策对此作出了调整,先前的行为符合法律政策了,并且相关各方都有利,就应当依新法或者政策承认其合法性并予以保护。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目前不同法院尚有不同认识。   有的法院认为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应认定无效。在案例2中,法院即以合同违反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对此,笔者持保留意见。确定合同是否有效,一是考虑“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应限定在全国*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二是将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管理性规定指取缔一些违法行为,对违法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指不仅要取缔违法的行为,对违法者加以制裁,而且对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也加以否认。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不属于“行政法规”,引用此条款有所不周延。
    • 小白求助买经济适用房划算吗

    • A:当然划算了,即使是取消也不是收回房子。是补差价。最大限度就是和买商品房一样的价钱。只低不高。 经济适用房未来的前景有两种: 1、自己继续住,住到产权到期。如果以后肯定不*、不转手。 2、转商品房。这种情况就是方便以后卖房子。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交易,交易前必须转成商品房,并且还得是5年以上的才能转。现在没有转商品房这个法律程序,只能通过*来转,比如父母卖给孩子。转商品房时要交正常商品房转让时所交的税费。契税、个税、营业税,税费收取比例标准和商品房一样。另外还有多交一个综合地价款,是网签价的10%,这个免不了。如果是二类经济适用房则交3%
    • 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有哪些

    • A: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首批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按照《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0]29号)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2011年6月将实行新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准入标准   (主要是收入和财产增加)
    • 买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

    • A:各地的政策不同,下面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规定的相应标准(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调整为1515元,两人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667元,单身人员人均月收入标准为1818元);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17平方米);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规定的相应标准);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25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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